泰州市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泰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24/06/19 颁布日期: 2024/06/19
颁布机构: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泰州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24/06/19
颁布日期: 2024/06/19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动“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州市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泰州市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完善我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根据《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到2024年底,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特别是存在粉尘健康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每个市(区)帮扶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所有疾控中心均能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到2025年,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帮扶后的中小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100%,各级疾控中心/职防院承担85%以上的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

1.建立完善数据库

(1)首次分发。我委分别从市应急管理局获取粉尘涉爆用人单位信息、市农业农村局获取宠物诊疗机构信息,连同省卫生健康委首次下发的初筛“江苏省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分发至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信息核实。各市(区)于1个月内反馈确认后的数据情况,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负责收集汇总。

(2)后续推送。及时推送省疾控中心每半年通报的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信息但未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申报的外协、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在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举报投诉查处、“双随机”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发现应申报但未申报的用人单位线索,督促有关市(区)组织核实,确认后纳入“数据库”。

(3)主动收集。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统计、工会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获取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名称、行业、所在地等信息,核实后纳入“数据库”;要加强与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赋权乡镇(街道)等范围内、依照授权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联系,收集完善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信息;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增加申报扩面重点行业领域,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

(4)信息确认。发现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后,各市(区)要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线索核实确认,并按季度反馈“数据库”信息变化情况。

2.开展申报告知动员

(1)宣传动员。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通过发放告知单、发布公众号信息、普法宣传“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活动,指导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

(2)专题培训。各市(区)要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等内容进行讲解,使其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3.开展申报扩面提质

(1)入户指导。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对照“数据库”的用人单位名单,逐户督促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核实并完善申报信息。

(2)提高质量。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督促有关机构,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及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时,核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指导用人单位加以完善,提高申报信息准确性;要协调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受委托提供相关职业健康服务时,对委托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提醒和指导,确保其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

(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1.建立帮扶团队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以同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职防院为主,组建帮扶专家团队,鼓励吸收乡镇(街道)职业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骨干、大中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专业人才,鼓励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加强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

鼓励有条件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为帮扶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指导;鼓励探索结对子、管家式、托管顾问式、链长制、片长制、联保制等职业健康帮扶模式,为当地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更高质量的职业健康帮扶服务。

2.明确帮扶对象

(1)重点帮扶对象。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建筑等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2)确定帮扶名单。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本辖区内行业特点,选择职业健康基础薄弱、具有行业典型性或者当地代表性的企业作为帮扶对象,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计划名单;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日常工作、专项行动等明确帮扶对象,并及时将名单反馈至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

3.突出帮扶重点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帮扶团队任务分工,突出“4+1”帮扶重点,坚持“一企一策”制定帮扶方案,确保帮扶工作顺利完成。

(1)危害辨识。现场指导企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结合国家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

(2)健全制度。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工作实际、可操作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

(3)现场指导。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与整改建议。

(4)专题培训。对帮扶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就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内容进行讲解,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根据需要,帮助企业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进行讲解,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5)治理指导。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帮扶对象,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超标岗位的整改措施建议,指导其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整改效果评估等工作。

(三)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

1.目标任务

(1)健全技术支撑网络。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以疾控机构、职防院为主体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2024年底前,建成市级职防院;2025年底前,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等地职防院按照功能定位、依据《职业病诊断救治支撑机构建设标准》等建设完成。实现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市(区)全覆盖,持续保持“职业病诊断不出设区市”。

(2)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市疾控中心持续保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承担我市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主要任务,持续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及时按规定参加国家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2025年底前,具备氡及其子体浓度水平监测等14项能力。2025年底前,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姜堰区等地疾控机构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各市(区)疾控机构具备X、γ外照射监测等7项能力,鼓励市(区)疾控机构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目前不具备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市(区)疾控机构,要结合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需要,达到省疾控中心制定的区县级疾控中心职业病因素监测能力最低标准。

(3)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95%;质控覆盖率每两年达到100%,质控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2.技术支撑机构问题改进

(1)开展自查。市、市(区)两级疾控中心、职防院,要对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卫职健〔2020〕7号)中职业病监测评估、诊断救治等技术支撑机构相应建设标准开展自查,摸清“家底”,列出能力建设短板清单,于2024年6月底前报同级卫生健康委。

(2)制订计划。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当地疾控中心、职防院等机构,对照能力建设短板清单,按照“一机构一方案”的原则,制订能力提升“攻坚”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提升举措和完成时间,于2024年9月27日前汇总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市疾控中心的能力提升“攻坚”计划、市级职防院拟建单位的建设计划于2024年8月底前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初审。

(3)整改提升。各市(区)卫生健康委督促当地疾控中心、职防院按能力提升计划有序落实整改,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人员业务能力,保障工作场所面积,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具备技术支撑能力,实现“软件”“硬件”双提升,及早实现职业病监测评估、诊断救治等技术支撑机构相应建设标准达标。

3.技术支撑机构能力确认

分情形采取“直接确认”“达标确认”“评估确认”等方式,开展技术支撑机构能力确认评估。

(1)直接确认。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最近一次质控结果为C等及以上的,直接确认其具备能力。

(2)达标确认。对承担职业病危害监测项目但尚不具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由各机构开展监测能力自我评价。自评达到能力标准后,报同级卫生健康委按照省定标准进行确认。

(3)评估确认。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最近一次质量控制结果为D等或者未参加的,根据机构申请、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由省疾控中心组织开展技术评估,确认其是否具备能力。

4.强化机构监管质控

(1)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监管。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监督所要综合运用“双随机”检查、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方式,普法宣传与检查执法并重,压实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两类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加强技术服务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入纠正治理技术服务信息数据的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区)要督促辖区内两类技术服务机构,及时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监测以及国家、省质量控制工作要求,积极接受评估检查、参加检测能力比对,并举一反三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发现外省技术服务机构前来进行技术服务活动的,要提醒其及时联系江苏省疾控中心接受相应质量控制。

(2)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各市(区)要认真落实《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适时开展两类机构的备案后核查,督促两类机构规范进行信息报告,及时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内外部质量控制并做好问题闭环;要按属地化日常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100%予以查处。市疾控中心要按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任务要求,按照省定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市级质量控制,将市级质控结果及时反馈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职业健康处);要强化工作联动,将市级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给同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必要时联合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5.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要积极配合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确保两级疾控机构、职防院都有1名以上经省级培训合格、在岗的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要督促辖区内职业病防治机构做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其参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持续提升依法规范执业水平。

6.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

(1)丰富职防院服务内涵。要推动职防院以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将法定职业病和职业相关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和教学研究职能融入业务相近的临床科室,促进职业病防治学科专科化、精细化发展;要为企业提供急救“绿色通道”、体检报告解读、职业健康促进、心理健康咨询指导等服务;要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

(2)探索开展对外服务。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两级疾控中心、职防院,每年要向社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许可或备案项目服务。市疾控中心除完成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区)疾控中心全程参与,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6月—7月)。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三项行动”范围、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

(二)工作实施阶段(2024年8月—2025年9月)。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要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在中期和后期开展阶段性评估,提炼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对行动措施不力、任务进展迟缓的市(区),我委将在此阶段采取蹲点调研、书面提醒、约谈等方式进行重点督促。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0月—12月)。各市(区)卫生健康委请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三项行动”总结评估。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三项行动”成效评估。

四、保障措施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各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将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2024年和2025年工作重点,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民生实事、安全生产等工作一体部署、同步推进;要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工作协调沟通,统筹推进工作任务落实;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推动职业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我委将加强对各市(区)、各单位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实施进度、工作成效等跟踪指导,重点督促指导工作进展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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