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30 |
颁布日期: |
2011/06/30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1〕11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53号)要求,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强化统筹协调,改进工作思路,建立工作机制,依法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自觉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严格征收程序,规范征收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程序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此项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主体,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明确由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分别由白云区政府和小河区政府负责)。金阳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区、市、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模式,由金阳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各级征收部门要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主动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未出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规定前,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确定征收项目和征收范围,同时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征收公告应当载明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期限、补偿方案等事项。各级维稳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三、规范搬迁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未出台前,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以参照各区现行的补助费、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四、完善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同时报市级征收部门备案。
五、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条例》施行前未完成的拆迁项目。《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对这些拆迁项目,要加强引导,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行政裁决行为,确保行政裁决合法、公正。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确有强制拆迁必要的,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妥善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妥善应对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舆情,严禁失实报道或渲染炒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