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8/29 颁布日期: 2011/08/29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08/29
颁布日期: 2011/08/29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发〔201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行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贵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凡在市域内经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对经批准区域范围内纳入储备的土地,由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筹措资金,配合辖区政府实施规划、编制报批、土地征转、收回收购、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和提升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土地达到规定的供应条件。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和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报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1.统筹、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2.与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3.负责土地储备项目融资;4.配合财政局委托评审机构对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进行评审;5.依据委托合同,根据实际需要预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6.提供新增耕地指标。   市财政局:1.为土地储备融资提供服务,匹配相应融资项目资本金,及时办理银行开户、贷款规模批复等相关融资所需手续;2.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土地储备机构制定财务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3.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确定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收购补偿价格;4.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及防止土地竞得人拖欠地价款的相关工作;5.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成本,保障储备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6.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相关费用;7.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工作奖惩机制,调动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市国土资源局:1.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负责协调土地储备项目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地报批、征地补偿、供应交易等工作;2.负责对闲置用地的清理,达到条件的进行收回;3.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土地储备融资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探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办理;4.做好储备土地供应价款的收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地者拖欠土地出让价款;5.负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审批和服务工作;6.负责出让底价的确定。   市规划局:1.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负责提供前期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划保障,明确规划储备土地范围,做好规划储备范围内土地的规划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控制;2.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片区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3.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储备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提供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等相关资料;2.负责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工作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工作;3.负责提供土地储备融资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市国资委:1.参与市属投融资公司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核、评审工作;2.监督市属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中的投融资行为,掌握市属国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国有资本变动、资源配置情况,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定期提供贵阳市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等相关资料,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提供相关资料;2.及时办理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房屋权属的确认、注销和变更等手续,并做好房屋产权争议调处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涉及的相关环保专项规划;2.负责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交通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计划;2.配合做好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市林业局:1.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涉及的相关林业专项规划;2.负责办理在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1.负责提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2.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统计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统计信息和决策咨询建议。   市监察局:1.做好土地储备工作的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能职责,按时限和要求完成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3.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督办督查局:对各相关单位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1.确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2.及时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公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3.上报本行政辖区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面积;   (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应当完成的主要工作和标准;   (三)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进度和完成期限;   (四)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   (五)工程监理、验收和结算;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成本的认定、预拨和返还;   (七)合同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按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范围,负责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筹措;   (二)依据市规划局提供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局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土地权属调查等前期工作,配合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报批,并承担土地报批税费;   (四)负责协助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展地面建(构)筑物调查统计工作,拟定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按程序报有权批准的政府批准执行;   (五)根据委托合同,负责拟定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   (六)负责配合土地所属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地上地下管线的迁改工作;   (七)负责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八)承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前的土地管护工作;   (九)承担规定或约定的其他涉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的工作。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到的规划、建设、环保、水利、林业等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依法向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移交时应当达到规定和约定的标准。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和成本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所需资金可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具体核算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土地储备直接支出,土地储备间接支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分摊费用等构成。   第十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评审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评审认定结果作为确定、核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的依据。 第五章 土地移交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约定和经审核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施方案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七条 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后,土地移交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担保等债权债务纠纷;   (五)经委托评审机构评审认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成本评审报告、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证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七)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八)达到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单位拨付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在土地移交时先行拨付相应资金,也可以在完成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核拨土地储备资金后再行拨付。具体拨付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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