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7/25 |
颁布日期: |
2011/07/25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1]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进行,确实提高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高效有序、迅速准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长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原则。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所辖范围内或上级指定救援区域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
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II级):
1、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29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5、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
6、危及10人以上、2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安全事件;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50人以上、99人以下伤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安全事故;
8、发生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9、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10、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99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1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较大人员伤亡,3人以上死亡,或在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刑事案件;
12、跨市(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1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的气象灾害;
2、造成1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伤亡,或3人以上、9人以下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伤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4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危及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3人以上、49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9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8、一次造成9人以下死亡,或49人以下受伤的涉外事件;
9、市(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IV级):
1、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寒流、沙尘暴、大风等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受伤的气象灾害;
2、造成9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的地质灾害;
4、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伤亡,或2人以下死亡或4人以下受伤的森林火灾;
5、造成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29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灾难;
6、发生2人以下死亡或发生人员中毒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7、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专家组、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职责: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按上级指示及警报级别,分析判断突发公共事件人员伤病亡、健康危害的程度,确定根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进行应急救援行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布置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有序开展救援行动,并随时向市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救援情况;
(3)结合实际,评估事态的发展程度,决定升高或降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级别,研究医疗救援实施方案;
(4)根据人员伤病亡和健康危害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援助;
(5)根据各队人员在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提出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6)加强对所属各医疗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监管,组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演练。
3.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应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业务主管部门,在领导组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和救治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是领导组直属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应急办、医教科、中医科全体成员组成。
联系电话:5193144、5193149(工作时间)
5193114(值班)、5193116(传真)
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完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和日常的应急准备工作;
(2)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或上级指挥部的通知后,请示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3)负责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应急医疗救援队到指定的地点集合,并实施应急救治工作;
(4)掌握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应对措施,根据领导小组指示,明确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的救援任务,做好协调工作;
(5)及时检查和落实医疗防疫药品、器械、物资的储备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是否到位,随时向领导组汇报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6)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演练;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成员:
呼吸内科专业:
组 长:林爱俊(13994391599)
成 员:高立伟(13934761903)
张力军(3582852)
董玉莲(13994391576)
消化内科专业:
组 长:吴秋珍(5816556)
成 员:于和平(3582839)
李 枝(3582843)
王桂英(3582807)
儿科专业:
组 长:麻 多(13934456766)
成 员:郭旗艳(13994316495)
樊和平(13835247050)
吴雅英(8896102)
神经内科专业:
组 长:李英明(3582866)
成 员:任旭东(13935202599)
孙元成(13835238134)
石建雄(13935259138)
心血管内科专业:
组 长:孙玉红(13935249546)
成 员:白敏聪(13835281131)
武玉斐(13363529456)
血液内分泌专业:
组 长:冯亚琴(13703527731)
成 员:曹丽萍(3582887)
孟力平(3582845)
杜兴海(13935249073)
普外专业:
组 长:王迎宾(3582816)
成 员:王长强(13111289220)
杜新华(13068091621)
王国纪(13903524885)
骨科专业:
组 长:张 顺(13835230005)
成 员:程仙甫(3582906)
白 海(13303529566)
李喜柱(13703527348)
烧伤科专业:
组 长:石富胜(13327429595)
成 员:王亚荣(13935236960)
雷建如(3582942)
蔡建军(13303520858)
神经外科专业:
组 长:司福祥(13623525186)
成 员:孟 杰(13327421666)
武日富(13935249029)
黄建军(13803427006)
耳鼻喉科专业:
组 长:邵宏业(3582980)
成 员:力翠珍(3582955)
孙洪志(13803425587)
朱耀国(13033498520)
皮肤科专业:
组 长:王跃晋(15803521176)
成 员:常桂香(13994393098)
董云昌(13835296801)
赵殿宝(13994424528)
口腔专业:
组 长:张志坚(13934267445)
成 员:杨立新(13935202889)
周晓波(5962678)
阎立功(13753207684)
中医专业:
组 长:龚长根(13613524455)
成 员:岳 红
田振虎(13935215753)
肠道传染病专业:
组 长:刘长凯(13008085883)
成 员:李美英(13608082643)
张建武(3585287)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组 长:张强世(3585200)
成 员:王志刚(3585201)
聂彦芳(3585218)
肝病专业:
组 长:王希珍(13363427776)
成 员:李霁虹(3585261)
冯金铭(3585199)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组 长:吉焕英(3585205)
成 员:梁胜国(3585192)
李玉树(5803050)
医学检验:
组 长:刘志敏(13934789183)
成 员:陶月仙(3582803)
曹瑞莲(3585250)
燕 云(13152720658)
医学影像专业:
组 长:纪 智(3582884)
成 员:白世礼(3582518)
张世平(13303528258)
陈江莲(3582829)
护理专业:
组 长:洪维英(3582989)
成 员:孙维维(5965098)
徐胜军(13994338988)
王秀梅(13935288806)
医院感染控制专业:
组 长:白竹英(3582801)
成 员:郭宝萍(13994392786)
韩秀峰(13835215588)
董桂珍(3585239)
药剂专业:
组 长:吴树鸣(13934458458)
成 员:魏宝华(3582823)
公共卫生专业:
组 长:贾玉山(13327427002)
成 员:庞尔泽(13994356015)
何晓红(13008082986)
郝铁荣(13513528511)
特种医学专业:
组 长:陈兴康(18903423669)
成 员:朴 商(13934028801)
史 飞(18903423087)
核和放射医学专业:
组 长:雷 玉(3582939)
成 员:刘锡同(13994336183)
李海鸣(13934780145)
计学理(13191126950)
化学和生化医疗组:
由呼吸内科、皮肤科、神经内科、传染科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3.3.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职责:
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全市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完成市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领导组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3.4 应急医疗救援队:
全市成立24支应急医疗救援队,分别由各医院分管院长或医务科主任担任队长,负责现场急救、伤病员转运。
3.4.1 应急医疗救援队成员:
第一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一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二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二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三应急救护队(大同市应急医疗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三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四应急救护队(大同市传染病应急医疗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四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五应急救护队(大同市应急医疗救护预备一队、大同市职 业中毒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五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六应急救护队(大同市应急心理咨询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第六人民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六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七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市七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八应急救护队
队长:同煤集团总医院医务科长
队员:同煤集团第一职工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九应急救护队
队长:同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医务科长
成员:同煤集团第二职工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应急救护队
队长:同煤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医务科长
成员:同煤集团第三职工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一应急救护队
队长:同煤集团肿瘤医院医务科长
成员:同煤集团肿瘤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二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康复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大同康复医院30名医护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三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市新建康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大同新建康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四应急救护队
队长:左云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左云县人民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五应急救护队
队长:城区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城区人民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六应急救护队
队长:南郊区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南郊区人民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七应急救护队
队长:矿区中医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矿区中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八应急救护队
队长:新荣区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新荣区人民医院3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十九应急救护队
队长:大同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大同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大同县中医院1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二十应急救护队
队长:阳高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阳高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阳高县中医院1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二十一应急救护队
队长:天镇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天镇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天镇县中医院1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二十二应急救护队
队长:浑源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浑源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浑源县中医院1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二十三应急救护队
队长:灵丘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灵丘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灵丘县中医院1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第二十四应急救护队
队长:广灵县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
成员:广灵县人民医院20名医护人员、广灵县中医院10名医护人员(名单略)
3.4.2 应急医疗救援队职责:
(1)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任务,各应急医疗救援队要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2)负责现场医疗紧急救治和转运伤病员的任务;
(3)准备好足量的抢救药品和器械,与现场指挥部随时保持联系,汇报救治情况。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到达现场当地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4.1.1.1 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请求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2)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3)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请求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4.1.1.2 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组和专业队伍支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厅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1.2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4.1.2.1 II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3)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2.2 II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4.1.3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Ⅲ级响应
4.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2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指导,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4.1.4.1 IV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4.1.4.2 IV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1小时内组织起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迅速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工作,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为总指挥,负责指挥现场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运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
4.2.2 转运伤员
要尽快将伤病员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在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运,或根据伤病员的不同伤情、病况分别送至响应的医疗机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反应终止的信息及事件救援的全部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4.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取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急救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医疗救治需要,在通讯、设备、技术、现场救护、安全运输和指挥能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提高和加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综合力量较强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急救机构,确实完善全市急救网络。
5.2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满足应急需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医药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都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6 其他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按照《中国红十字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要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的普及,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培训工作。市、县(区)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九云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预案要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