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成林发[2006]78号) 各相关市县林业局 各自然保护区: 最近,国内一些景区相继发生因影视拍摄等活动,造成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避免类似事件在自然保护区发生,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四川省林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川林办[2006]4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一、禁止在我市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核心区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 二、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的规模; 三、不得开展或批准开展任何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以及严重影响野生动植物安全的活动; 四、各保护区要认真自查自纠,对未经批准开展的影视拍摄、演艺等活动要立即停止,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确保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安全及生态系统完整。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