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长制规定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25/05/01 颁布日期: 2025/03/20
颁布机构: 成都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尚未生效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成都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25/05/01
颁布日期: 2025/03/20

成都市林长制规定

(2025年03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 自2025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加强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林长制,是指分级分区域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责任区域内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林业园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城市绿地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和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镇(街道)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城市管理、审计、气象等部门作为协作(联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责任体系)

  本市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

  市、区(市)县、镇(街道)设立林长、副林长;村(社区)设立林长,必要时可以设立副林长。

  在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成都片区、环城生态区、锦江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分别设立市级林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在重点生态区单独设立区(市)县级林长。

  第七条 (林长职责)

  各级林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域内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发现并协调解决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基层能力建设)

  本市龙门山、龙泉山沿线等林业资源丰富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管护力量,完善基层管护设施设备建设,不断提升基层林业治理能力。

  第九条 (执法规范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推进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强化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同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第十条 (林长令)

  市和区(市)县林长可以签发林长令,部署林长制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市和区(市)县林长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林长制全体会议,总结部署林长制工作,研究林长制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解决本级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林长制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落实市林长工作部署,推进林长制工作。

  第十二条 (部门协作)

  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及其协作(联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公开公示)

  市和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应当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依法公布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和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在重点生态区显著位置设立重点生态区林长公示牌,区(市)县、镇(街道)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载明林长信息、责任区域示意图、林长职责、监督电话等必要要素。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巡林工作)

  本市各级林长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通过明查暗访、联合巡查、调研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巡林工作。

  森林防火、松材线虫病和红火蚁防控等重点时期,以及龙门山、龙泉山沿线的林业资源丰富区域及古树名木资源应当作为巡林重点。

  第十五条 (网格管理)

  本市林业园林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林护绿责任。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

  市和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应当加强林长制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林长制监测、信息共享等数字化平台,逐步实现林长制工作信息化。

  第十七条 (科技赋能)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鼓励和支持林业园林领域科学研究及技术攻关,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园林技术,提高林业园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作为市民林长、民间林长参与林长制工作。志愿者应当遵循自愿、诚信的原则,依法开展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宣传和监督活动。

  社会参与林长制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区(市)县林长制办公室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发现的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问题,通过成都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林长、林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

  林长制工作考核按照中央、省精简优化基层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表扬激励)

  对在林长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激励。

  第二十二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林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区域协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其他市(州)、县的协作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联防联控的合作机制,推动林业园林资源保护发展协调联动。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各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和林长制协作(联络)单位未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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