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颁布机构: |
淄博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7/30 |
颁布日期: |
2008/07/30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7/30 |
颁布日期: |
2008/07/30 |
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淄博市环保局制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批转 淄政发〔2008〕45号)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37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报送市环保局(报表由市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山东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07〕67号)中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每旬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报送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报市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报市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五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负责完成,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市与区县、高新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以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数据为准)。
第六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省环保局《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数据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应按照市环保局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八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区县、高新区COD(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区县二氧化硫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区县、高新区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市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高新区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省环保局,并依据省环保局核定结果对各区县、高新区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县、高新区。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