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消毒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3/19 颁布日期: 2009/03/19
颁布机构: 淄博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淄博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3/19
颁布日期: 2009/03/19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消毒处理工作的通知 (淄卫字[2009]5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污水消毒处理工作,防止医院污水病源微生物传播扩散,预防控制疫病发生流行,确保医院污水无害化处理和达标排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全国医院消毒、隔离、防护监测方案》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医院污水消毒工作,要本着为人民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全面落实医院污水消毒工作各项措施。   二、各单位必须配备医院污水消毒设施,设有专门管理人员,保证处理设备正常运转;储备足量的应急消毒药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建立运行情况记录登记,开展日常消毒效果自检, 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不得少于1次,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检测不得少于2次。   三、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污水消毒的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污水消毒的卫生监测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定期开展医院污水处理前后病源微生物监测和消毒效果卫生学评价;对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的卫生监测,每季度进行1次。   五、从事医院污水消毒处理和监测检验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配备隔离服装和其他劳保用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污水消毒处理、取样检测。   六、对医疗卫生单位的污水消毒工作情况,市卫生局将定期进行总结通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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