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淄博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9/08 |
颁布日期: |
2008/09/08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9/08 |
颁布日期: |
2008/09/08 |
淄博市建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淄建发〔2008〕91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预案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委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2.2 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2.3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4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5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3.2 震害防御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通讯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5 应急处置
4.6 应急结束
5 后勤处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沟通与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7.6 预案生效时间
淄博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预案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2.2 统一领导
地震灾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1.3 编制依据
《防震减灾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淄博市地震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后,建设系统在从事地震应急活动时执行。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建委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及主要职责
2.1.1 组成
组 长: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
市建委班子成员
成 员:
市建管处处长
市园林局局长
市市政环卫处处长
市人民公园管理处处长
市开发办主任
市质监站站长
市造价处处长
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市墙改办主任
市建委办公室主任
市建委财审科科长
市建委城建科科长
市建委科教科科长
市建委村镇科科长
市建委工程科科长
市建委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
市建委机关支部专职副书记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
2.1.2 主要职责
根据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 依据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灾情:
(1)研究决定是否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等级;
(2)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应急工作;
(3)按照相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的要求,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4)负责牵头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工程抢险组,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
(5)按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
(6)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7)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8)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会议,传达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主持指挥小组会议,部署并指挥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带领地震现场工作组赴地震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参加市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本科室、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指挥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应急指挥小组全面完成抗震救灾任务。
2.3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1 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建委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人组成。
2.3.2 主要职责
(1)随时接受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指示,并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
(2)及时了解灾区情况,向指挥小组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意见;
(3)向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
(4)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指挥小组各项指示。
2.4 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4.1 组成
组长:主管抗震副主任
副组长:市建管处处长、市市政环卫处处长、市质监站站长、市建委办公室主任、市建委科教科科长、市建委工程科科长、市建委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市建委城建科科长
成员:市建委财审科科长、市建委村镇科科长、市建委机关支部专职副书记、市建委组织人事科科长、市建委法规科科长、市园林局局长、市开发办主任、市城建档案馆馆长、有关工程抗震专家
2.4.2 主要职责
(1)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
(2)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3)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2.5 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5.1 市建委办公室
(1)负责应急期间市建委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畅通;负责安排昼夜抗震值班,随时保持与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建设厅以及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的通讯畅通。保证指挥小组领导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会议;
(2)负责安排市建委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协调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负责指导各县(区)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5)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6)负责审查建设系统有关抗震防灾、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并组织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简报。
2.5.2 市建委科教科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市建委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4)指导地震灾区(或临震区)的勘察设计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震时应急评价、工程抢险和震害调查等工作;
(5)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6)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或支援。
2.5.3 市建委工程科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5.4 市建委城建科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指导灾区对受损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技术鉴定,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尽快恢复正常;负责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5 市建委村镇科
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建设系统开展村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村镇的公共建筑和民居进行安全鉴定和排险加固工作,提高农村居住安全水平和抗震防灾能力;负责灾区村镇建设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制订灾区村镇重建规划,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技术支援。
2.5.6 市建委财审科
负责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负责制定灾区震后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2.5.7 市建委机关支部
负责组织机关及系统全体党员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等各项支援。
2.5.8 市建管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抢险、排险、应急抢修、加固等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施工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负责对灾区简易住房和临时建筑(构筑)物的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2.5.9 市市政环卫处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市政公共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工作;组织市政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10 市园林局
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重要风景名胜区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工作;组织园林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11 市开发办
负责协调灾区城市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对灾区城市房屋建筑的应急检修、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技术支援。
2.5.12 市质监站
负责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受损的原因,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13 市造价处
负责组织建筑经济等专家组成震害考察组,对灾区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工程震害调查,评估震害经济损失;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14 市城建档案馆
负责指导灾区城建档案查询、调送等工作,对应急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督促各县(区)城建档案馆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
3 预警和防御机制
3.1 地震预警级别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预警级别分别按照地震的紧迫程度和地震的严重程度划分。
3.1.1 按照地震紧迫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3.1.1.1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指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区域进行的划分,此阶段作中期地震预警准备。
3.1.1.2 地震短期预报
指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短期预警准备。
3.1.1.3 临震预报
指对10日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此阶段作临震预警准备。
3.1.2 按照地震严重程度划分的地震预警
3.1.2.1 一般地震
里氏5.0级≤ M <里氏6.0级地震
3.1.2.2 较大地震
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
3.1.2.3 重大地震
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
3.1.2.4 特别重大地震
M ≥里氏7.0级地震
3.2 震害防御机制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或省政府发出地震临震预报后,省建设厅将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启动本预案,全面展开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机构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得力。尤其要加强工程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设备和物资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的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4.1.1 地震等级标准
根据《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5.5级≤ M <里氏6.0级地震,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少数人员伤亡。
较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6.0级≤ M <里氏6.5级地震,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
重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里氏6.5级≤ M <里氏7.0级地震,或人员伤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省内发生M ≥里氏7.0级地震,或人员伤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4.1.2 地震响应级别
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按照地震灾害等级标准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
重大地震灾害 Ⅱ
较大地震灾害 Ⅲ
一般地震灾害 Ⅳ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1.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通知后,立即启动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市建委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市建委的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向建设厅报告地震震情和灾情。
4.2.1.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后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1.3 立即抽调必要的人员、车辆和设备,组成市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迅即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1.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和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市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1.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2 Ⅱ、Ⅲ级响应-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4.2.2.1 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关于市内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Ⅱ、Ⅲ级响应。市建委地震应急指挥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建委的地震应急工作。
4.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4.2.2.3 组织市建委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市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导灾区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2.2.4 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省厅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4.2.2.5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的要求,派出勘察设计处(抗震办公室)负责人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同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随时准备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小组组织的赴地震灾区工作组或慰问团等活动。
4.2.3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接到省政府关于省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通知后,启动市建委破坏性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市建委办公室组织昼夜抗震值班,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听取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掌握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及时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同时,协助地震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4.3 应急通讯
指挥小组与上、下级抗震救灾部门应急通讯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和计算机网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救灾需要,配备必要的无线对讲机等通讯设备。指挥小组办公室应掌握组长、副组长、指挥小组成员、上下级抗震指挥小组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室电话、家庭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
4.4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4.4.1 信息报送
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破坏性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统一报送指挥小组或局办公室。力求快速、准确、详尽。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地震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人员伤亡情况;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必要时可配以图片、录象等。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工作预案,明确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具体负责单位,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确保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4.4.2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适度把握、及时全面的原则,按《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5 应急处置
4.5.1 工程检查与抢险抢修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重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要立即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4.5.2 震害调查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抗震鉴定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或应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市建委应积极组织、指导有关技术力量对灾区受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震害调查和震时应急评价,确定处理方案。条件允许时,应做进一步的检测和安全鉴定。
4.5.3 简易住房建设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指挥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民简易住房搭建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场地;因地制宜地制定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4.5.4 恢复重建计划
地震应急后期,市建委着手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其内容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恢复重建规划方案,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恢复重建资金安排等。
4.6 应急结束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破坏性地震应急期结束后,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期随之结束。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地震灾区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汇总上报市建委。同时要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市建委组织科研、设计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为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建委办公室平时应对建设厅电话、传真、局域网及与省政府信息中心的网络连接进行认真维护,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计算机和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保障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各县(区)城建档案馆应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同时提高快速查询、调送档案、资料的能力;重要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有备份档案。城市水源和供排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城市燃气供热、住宅区的物业、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城市道桥等管理部门要管理好本单位工程设施的相关资料。
6.2 应急装备保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纳入数据库,并报市建委备案。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基本队伍,并纳入数据库,同时报市建委备案。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研究应急对策的任务;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建委要组织、鼓励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城市道桥管理部门应该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本着积极、稳妥、适度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对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市建委要加强对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城市水源和供水系统、重要房屋建筑、燃气供热、重要风景名胜区、公共交通、道桥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并结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6.6 监督检查
市建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建设部门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
重要房屋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建委科教科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当本预案的依据做出修订时,科教科应于3个月内提出对本预案的修改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每次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建委科教科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3 沟通与协作
应急指挥小组在应急期内要加强与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含现场抗震救灾指挥小组)、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淄博市地震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7.4 奖励与责任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系统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部门为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7.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