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07 颁布日期: 2007/12/07
颁布机构: 沈阳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12/07
颁布日期: 2007/12/0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编制依据   1.4 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成立专家委员会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防控制   3.3 预警   3.4 信息采集   3.5 信息发布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4.2 二级应急响应   4.3 三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协调救助   5.3 灾后总结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质保障   6.3 信息保障   6.4 宣传保障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解释   7.4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失,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沈阳提供保障。   1.2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境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生产恢复。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化促进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基本原则   1.4.1 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和行政首长负责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抗灾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果断处置,全力救灾。一旦发生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成立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秘书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农委、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扶贫办、气象局、动监局、经委、卫生局、林业局、商业局、供销社,农电局和沈阳铁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市农委,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 应急指挥部   (1)决定启动和解除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预案;研究决定农业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宜。   (2)领导全市在突发农业灾害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积极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3)向省政府、省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突发农业灾害和应急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   2.2.2 市发改委   负责农业抗灾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2.2.3 市公安局   负责农业救灾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撤离和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工作。   2.2.4 市民政局   负责转移安置灾民,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等救济工作。   2.2.5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到位,监督管理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确保救灾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   2.2.6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   负责及时运送救灾物资,修复灾区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2.2.7 市水利局   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组织修复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做好灾区人畜饮水安全工作。   2.2.8 市扶贫办   负责安排受灾贫困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2.2.9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2.2.10 市动监局   负责受灾地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免疫、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质供应。   2.2.11 市经委   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救灾所需物质。   2.2.12 市卫生局   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2.2.13 市林业局   负责补办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负责林业抗灾救灾工作。   2.2.14 市农电局   负责灾区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2.2.15 市商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2.16 市供销社   负责落实救灾所需化肥、农药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2.1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落实对参加保险的受灾户的现场勘查与理赔工作。   2.2.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移动通信网络的畅通,为现场抢险救灾部门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   2.2.19 应急办   (1)汇总、核查灾害有关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3)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5)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6)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落实一定数量的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7)了解和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8)在自然灾害多发时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9)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   2.3 成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沈阳农业大学、省农科院、市农科院等单位精通防灾减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灾害现状与趋势,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指挥部组织救灾提供决策咨询。 3.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的宣传工作,提高对突发灾害的防范意识,做到科学防范。   3.2 预防准备   3.2.1 组织准备。不断完善农业防灾减灾组织,落实责任制。加强宣传,强化有关部门和农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 工程准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田设施、棚室建筑等的加固和防护。水利部门做好相关农业水利设施的维修、加固和改造,增强农田及各类农业基础设施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3.2.3 预案准备。根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修订完善不同类型灾害的应急预案,确定防御重点。研究制定重点地区、关键时段和薄弱环节的农业抗灾救灾、恢复生产措施。   3.2.4 物资、技术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种子、农药、化肥、农膜等救灾物资。积极组织培训,推广农业防灾减灾技术,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攻关。   3.5.5 适时防控。及时组织抢收已成熟的农作物,对尚未成熟和来不及抢收的农作物,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护措施。   3.3 预警   市农委与市气象局、水利局要加强合作,通过专家委员会分析发生农业自然灾害的趋势,并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冻害等预警信息。   3.4 信息采集   3.4.1 采集途径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地区要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农业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3.4.2 采集内容   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气候条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资料;农业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农作物受灾、成灾、绝收面积;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3.4.3 信息报告   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   3.4.4 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终报三类。速报即发现灾情即刻上报;确报即掌握准确信息后上报;终报即灾情结束后,采用书面方式上报。   3.5 信息发布   农业重大灾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发布。具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4.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应急办在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安排人员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并根据农业灾害发生范围、强度和受灾面积,分三级启动应急响应。   4.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市)的区域性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市)耕地面积5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市)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10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5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市)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6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8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50%以上的。   4.1.1 一级响应行动   (1)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召开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同时将灾情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2)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及时下拨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并根据灾害发生范围和程度,从市长预备金中安排部分救灾补助资金。同时,市财政局、农委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应急指挥部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应急指挥部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2 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市)的区域性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市)耕地面积40%以上,造成农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市)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7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市)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5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6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2.1 二级响应行动   (1)召开应急办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应急工作,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申请启动市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财政局、农委视灾情联合向省相关部门申请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2)应急办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是否请求下拨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3)应急办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   (4)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恢复农业生产所需救灾物资。   (5)应急办监督受灾地区政府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3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区、县(市)的区域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受灾区、县(市)耕地面积3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受灾区、县(市)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某一个区、县(市)发生特大灾害,春季旱灾发生面积占当地耕地面积的40%以上,造成作物不能正常播种;农作物受灾面积(春夏季旱灾除外)占耕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受灾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且受灾作物减产30%以上的。   4.3.1 三级响应行动   (1)灾区区、县(市)政府立即召开本地区应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农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要求,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或专家指导组,调查灾情,指导灾区救灾工作。   (3)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区、县(市)财政、农业部门联合向市相关部门申请市级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   (4)本地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区要求,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救灾种子、农药、肥料等。   (5)本地区应急指挥部监督本地区农业部门落实救灾应急措施,规范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   4.4 应急解除   当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发布机构宣布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化肥、地膜、农药、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灾区筹集恢复生产所需贷款。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理赔工作。   5.3 灾后总结   应急办根据灾后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做出评估、核实,写出调查报告,报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应急办安排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县级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县乡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必要时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现代化通讯工具,确保救灾信息畅通。要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信息渠道畅通。   6.4 宣传保障   市、区两级应急办要组织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民防灾抗灾意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7.1.1 本预案所称农业专指种植业。   7.1.2 本预案中农业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渍涝、泥石流、滑坡等)、低温冻害(含冻害、霜冻、冰冻、雪灾等)和风雹(含台风、寒潮大风、龙卷风、沙尘暴等风灾及冰雹)等危害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防抗工作中有重大过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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