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6/21 颁布日期: 2024/06/21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4/06/21
颁布日期: 2024/06/2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鼠疫疫情分级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领导机构构成及职责
      2.1.1省鼠疫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
      2.1.2市、县鼠疫专项应急指挥部
      2.1.3各级鼠疫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职责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3鼠疫疫情监测和预警
    3.1疫情监测
    3.2疫情预警
      3.2.1预警分级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3.2.3风险评估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4.2信息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4.2.3信息报告内容
  5鼠疫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5.2.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5.2.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5.2.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5.2.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2.6疫区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终止
  6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1后期评估
      6.1.1评估人员组成
      6.1.2评估内容
    6.2奖惩措施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保障
      7.2.2经费保障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8.2预案的配套
    8.3监督检查
  9附则
    9.1预案的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继续巩固我省鼠疫防治成果,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传入、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鼠疫的防范和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理的原则。
  1.5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5.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1.5.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
  1.5.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领导机构构成及职责
  2.1.1省鼠疫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
  省疾控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疾控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向省政府提出成立省鼠疫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重特大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助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卫生健康委主任、省疾控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药监局、省疾控局、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辽宁省总队等。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防范与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疾控局,主任由省疾控局局长兼任。
  2.1.2市、县鼠疫专项应急指挥部
  参照省应急指挥部设置及职责,各市、县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地方鼠疫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地方鼠疫防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2.1.3各级鼠疫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以上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可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4)控制人群聚集活动。疫情发生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省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国内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海关在口岸对来自疫区国家和地区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检疫查验;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疫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权限和规定做好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省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做好鼠疫疫情的新闻宣传报道。
  省委网信办:负责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指导属地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物资。
  省教育厅:负责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并做好防控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组织工业企业做好应急工业品的生产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依法依规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做好疑似鼠疫或鼠疫死亡人员的尸体火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鼠疫救治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维护环境安全。
  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疫区内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的防疫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起草鼠疫诊疗方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省政府外办:负责做好鼠疫疫情应急处理中的有关涉外事务,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驻辽宁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集贸市场里非法经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行为。
  省林草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
  省药监局:负责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省疾控局:负责组织起草《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鼠疫疫情调查、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根据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鼠疫疫情信息。
  省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沈阳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负责军队系统鼠疫疫情处理任务,应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经报请军队上级批准,支援地方开展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辽宁省总队:应地方党委政府请求,经报请军队上级批准,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鼠疫疫情应急处理行动。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职责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具体职责任务是: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按照相关规定,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省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省疾控局确定沈阳市传染病医院(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传染病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作为省本级定点救治医院;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级定点救治机构。具体职责任务是: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依法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鼠疫疫情监测和预警
  3.1疫情监测
  建立省、市、县三级鼠疫监测体系。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根据《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制定《辽宁省鼠疫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各级鼠疫监测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鼠疫自然疫源分布的县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保证调查和监测质量,切实提升各级鼠疫监测点的监测能力。
  3.2疫情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预警分级
  按照鼠疫疫情发展态势,预警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预警:经鼠疫疫情监测权威机构研判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发布Ⅰ级预警。
  Ⅱ级预警:经鼠疫疫情监测权威机构研判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发布Ⅱ级预警。
  Ⅲ级预警:经鼠疫疫情监测权威机构研判分析认为有可能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发布Ⅲ级预警。
  Ⅳ级预警:当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发布Ⅳ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2,黄胸鼠、齐氏姬鼠疫源地流行范围≥500km2,沙鼠、田鼠、旱獭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2);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Ⅰ级预警由国家疾控局发布,Ⅱ级预警由省疾控局发布,Ⅲ级预警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Ⅳ级预警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发布。
  3.2.3风险评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鼠疫疫情风险评估,做好本辖区鼠疫防控工作。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信息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控信息化建设,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和平台建设,为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管理与报告工作,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信息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同时向本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向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4.2.3信息报告内容
  鼠疫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三个环节。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的疑似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鼠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5鼠疫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各级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和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适时提高或降低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鼠疫疫情的发展态势和疫情分级,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和一般鼠疫疫情(Ⅳ级)4个级别。
  5.2.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由国家疾控局组织专家进行确认。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家疾控局的统一调度,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疫区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省疾控局接到重大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省政府并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家疾控局。经研判确认后,省政府根据省疾控局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处理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应迅速掌握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疫情处理工作展开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将疫情变化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并抄送国家疾控局等相关部门。省政府根据疫情和本省实际情况需要,请求国务院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疫区市、县级政府应当按照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根据疫情处理相关要求,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3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鼠疫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确认为较大级别鼠疫疫情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疾控局。地市级政府根据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需要,决定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应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按照职责开展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省疾控局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根据需要,派遣专家协助和指导市、县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根据疫情和本省实际情况需要,请求国家疾控局给予相关支持。
  省政府根据疫情和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决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2.4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响应
  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一般鼠疫疫情属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由疫情发生地市、县两级政府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具体流程参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
  5.2.5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动物间发生疫情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建立疫区处理组织,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由省疾控局决定是否上报国家疾控局。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级政府根据疫情和县级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响应。
  省疾控局根据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5.2.6疫区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5.3应急响应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所在市政府可向省政府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和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鼠疫疫情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本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同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6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1后期评估
  6.1.1评估人员组成。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疾控局和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1.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6.2奖惩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疫情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提高鼠疫的应急响应能力。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各地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要求,改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应当及时更换。
  7.2.2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落实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省疾控局组织制定,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市、县级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分别由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
  8.2预案的配套
  各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级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任务,制定与本级应急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本级应急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备案。
  8.3监督检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认真开展鼠疫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鼠疫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指导其做好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信息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工作。
  9附则
  9.1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省疾控局负责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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