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资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3/08/04 颁布日期: 2023/08/04
颁布机构: 辽宁省国资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3/08/04
颁布日期: 2023/08/04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委内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辽宁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要求。省国资委重新修订了《辽宁省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26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辽宁省国资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国资〔2015〕80号)即日起废止。

  省国资委

  2023年7月27日

辽宁省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和规范省国资委应对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协调配合工作,快速、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省国资委值班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和水利建设工程等土木工程建筑业、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等农林牧渔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和省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省属企业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省属企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省国资委协调沟通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受伤(含涉险)、20人以上(学生等特殊群体5人及以上)中毒事故。

  2.可能升级为较大以上事故的一般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事故对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发生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危及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6.发生船舶触礁、碰撞、搁浅、污染较大以上事故。

  7.其他较大涉险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安委会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省属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为主。省国资委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督促企业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及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省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国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国资委安委会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国企社会责任处。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参与省、市(发生事故企业所在地)成立的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按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配合应急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省属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和防范应对工作,参加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临时下设指挥组、信息组、保障组等。

  2.2  省属企业职责

  省属企业要依据企业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根据预案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当日带班负责人及值班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边查边改,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治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属企业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引发Ⅱ级(重大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Ⅱ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如实上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也要立即上报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随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和通报相关情况,做好预警和应急救援前期准备工作。

  4   事故报告程序

  4.1  省属企业报告程序

  省属企业发生Ⅳ级(一般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后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在确保不会发生次生事故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自救和互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并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同时,由集团办公室或值班室向省国资委办公室或值班室报告,报告的时间不得晚于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省属企业发生Ⅲ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后,按照《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办法》立即向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由集团办公室向省国资委办公室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由集团公司领导直接向省国资委领导报告),最迟不得晚于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

  省属企业在境外、省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省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在省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要在规定时间报告。如一时难以形成文字材料,须先用电话报告事件发生的初步情况,随后填写《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单》或事故情况报告,续报具体情况。

  4.1.1  事故信息报告一般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

  首报应当突出时效性,重点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初判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续报应当突出持续性,重点报告事故性质和伤亡损失、处置进展、形势分析、舆情反映、对策措施等情况。

  终报应当突出全面性,重点报告事故应对工作、事发原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和责任追责等情况。情况简单、影响范围小、处置持续时间短的事故,可以一次性综合报告。

  4.1.2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灾难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2)事故灾难的简要经过;

  (3)事故灾难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省国资委报告程序

  省国资委在办公室设立事故应急报告值班电话,白天工作时间(8时30分至17时)值班电话:024-86892339(办公室);夜间(17时至次日8时30分)及公休日、节假日值班电话:024-86903208(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向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报告。节假日期间值班员向值班处长报告,值班处长向值班委领导报告,值班委领导向委主要领导报告,然后按照委领导有关指示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通知相关处室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以上事故、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省国资委主要领导向分管省国资委的副省长报告,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情况。

  5   应急响应及处置

  5.1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启动省政府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实施。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相关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指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启动省政府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或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的要求、步骤,开展救援工作。

  (3)Ⅲ、Ⅳ级应急响应:指发生较大、一般事故灾难的响应。启动事发当地市、县(市、区)级预案和企业预案。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国资委相互沟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企业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5.2  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响应及处置

  省国资委接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如下规定派有关领导及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1)指挥与协调。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和其他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时,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预案做好以下响应及处置:迅速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企业事发现场,参与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现场应急联动救援指挥部工作,共同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向分管副省长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按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Ⅳ级应急响应时,国企社会责任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视情赶赴企业事发现场,可参与当地市、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现场应急联动救援指挥部工作,共同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事态发展和救援情况;按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善后处理。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企业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调查与评估。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追究、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4)信息发布。省国资委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发布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信息。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完善预案。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省属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

  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

  备义务的。

  (2)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

  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

  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

  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7    附  录

  7.1  有关部门、机构和省属企业应急值班电话

  7.2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7.1  有关部门、机构和省属企业应急值班电话

7.2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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