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4/20 颁布日期: 2009/04/20
颁布机构: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9/04/20
颁布日期: 2009/04/20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冶金、有色行业的监管科学、动态、长效机制,制订了《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应尽快部署,认真组织,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监管网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应按照《办法》要求,迅速建立监管网络,落实各级(乡镇、街道)监管工作人员,并填写《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网络人员名单》,4月30日之前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调查摸底。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认真对本辖区内正在生产的冶金、有色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认真填报《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中有关企业的基础信息部分(将电子版以邮件的形式上报)。   三、企业自查。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冶金、有色企业,并认真组织各冶金、有色企业按照《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表(试行)》(以下简称《分级评定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做到基本达到《评定标准表》的要求。如必要可邀请专家提供技术帮助。   四、专家评审。各有关区、县(市)及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打分, 填报《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届时,市安监局将组织督查。   五、评级总结。根据沈阳市整体评审情况,划分等级,评出A、B、C、D四级,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上报材料打印版与电子版)。   六、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监察,如果企业评级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备案信息,做到实时监管。   联系人及电话:穆丹  15940259272 31602824(传真)   电子邮箱:31602824@163.com   附件:1.沈阳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2.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网络人员名单   3.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   4.冶金有色企业分类目录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一、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维护沈阳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分级原则   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职责分工   市安监局负责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并对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监管范围内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档案,负责本辖区内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监管、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指导冶金、有色行业新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30日内将其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五、分级评定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评级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四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级,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具体评分标准见《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表(试行)》)。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对本辖区内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评。市安监局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若抽查结果与评定结果不一致的,由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报市安监局备案。   若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分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分级结果正式公布后15日内向市安监局提出。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最终复核确认,并将复核结果通报有关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及企业。   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1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半年复评1次。   六、日常监管工作   1.管理模式。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差异化管理,即 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对其加以监督管理;C、D级单位是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的监管重点。   2.检查频次。属地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1)A级单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每年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少于1次。   (2)B级单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每半年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少于1次。   (3)C级单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每季度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少于1次。   (4)D级单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每两个月检查1次 。   七、级别升降   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2.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3.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D级;   4.1年内连续受到3次以上(含)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级别下降一级;   5.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出现评定标准中列为否决项的,级别降为D级。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的,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应在7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B、C级企业,经整改一年后可向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提出升级申请级别恢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安监局备案。   A、B级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直接降为C级;一年后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B级;两年后经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升为A级。   B、C级企业,经整改一年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由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依照规定组织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B级可升为A级,C级可升为B级;D级企业整改完成后,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以予以升级。   八、工作机制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落实各级(乡镇、街道)监管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村(居)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及上报。   2.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或者问题的,应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监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总结、分析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同时,要主动指导乡镇、街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年度工作目标。   九、监管措施   1.对冶金、有色企业发生事故情况、各类检查以及整改复查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并归入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状况信息档案。   2.对C、D级冶金、有色企业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引导有条件的冶金、有色企业聘请相关安全方面的专家或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冶金、有色企业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信息维护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要建立本辖区内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及时根据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维护。对新设立或者迁入的冶金、有色企业,应当在三个月内建立安全生产状况信息档案。   2.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应当记录以下信息:①企业基本信息及其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②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情况;⑤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3.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当定期汇总本区域内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及时掌握动态信息。   十一、监督与抽查   1.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每季度末将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汇总一次,于次月15日前上报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每年组织对各地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地区安监局。   十二、其他   1.各区县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并实施。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沈阳市冶金有色行业安全监管网络人员名单   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街道 监管人员 职 务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箱 备注 1 2 3 4   *注:1.本表一式两份,区、县(市)安监局留存一份,市局备案一份;2.若在村(居)委会设立信息员可在备注中填写:单位名称、姓名、联系电话   填表人:                 负责人:              主管局长:   附件3: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汇总表 企业基础信息 评定结果 单位名称: 地址: 评定指标 评定分值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所有制形式 企业规模 生产资金:  万元      生产能力:  万吨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工商注册号 重大危险源 □是  □否 职业卫生管理 企业类型 □黑色□有色 “三同时”审查情况 □是  □否 事故与应急救援管理 □冶炼□压延加工 从业人数     人 所属区县 加分项 安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合计 产品: 原料: 存在否决项      是       否 主要工艺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名称、数量、规格) 评定人签名 分级结论: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冶金有色企业分类目录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炼 铁   指用高炉法、直接还原法、熔融还原法等,将铁从矿石等含铁化合物中还原出来的生产过程。 炼 钢   指利用不同来源的氧(如空气、氧气)来氧化炉料(主要是生铁)所含杂质的金属提纯过程,称为炼钢活动。 钢压延加工   指通过塑性加工使连铸坯、钢锭产生塑性变形,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的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 铁合金冶炼   指通过热轧、冷加工、锻压和挤压等塑性加工使连铸坯、钢锭产生塑性变形,制成具有一定形状尺寸的钢材产品的生产活动。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指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有色金属矿、废杂金属料等有色金属原料中提炼常用有色金属的生产活动。 铜冶炼   指对铜精矿等矿山原料、废杂铜料进行熔炼、精炼、电解等提炼铜的生产活动。 铅锌冶炼   铝冶炼    指对铝矿山原料通过冶炼、电解、铸型及对废杂铝料进行熔炼等提炼铝的生产活动。 其他有色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常用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指铜及铜合金、铝及铝合金等常用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压延加工生产活动。 贵金属压延加工   指对金、银及铂族等贵金属,进行轧制、拉制或挤压加工的生产活动。 稀有稀土金属压延加工   指对钨、钼、钽等稀有金属材的加工。   *本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制定。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