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16 |
颁布日期: |
2006/01/16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1/16 |
颁布日期: |
2006/01/16 |
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的通知
(沈安委发〔2006〕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及时、准确地报告、通报各类事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保证各有关部门联动,实施应急救援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保证上级部门和各级领导准确地掌握和处理各类事故,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有效预防次生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辽安监〔2005)9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通报的事故范围
(一)报告的事故范围
在我市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和农用机械等伤亡事故及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
2.造成10人被困惑下落不明;涉险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含50人);
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饮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库、空气等);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车站、机场、人员密集场所、水利设施、军用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等);
6.大面积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和重要场所事故、严重爆炸事故;
7.列车脱轨、轨道交通及民航飞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电力设施事故;
9.涉及外宾、重要人员的伤亡事故;
10.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通报的事故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入)。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矿山(非煤矿山)事故、工矿企业生产(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急性中毒或放射性损害事故,以及易引发严重环境污染等次生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二、报告、通报的部门和单位
(一)报告的部门和单位
发生上述需报告的事故,需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监局报告的单位有: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
(二)通报的部门和单位
发生上述需通报的重、特大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涉及的范围及领域的不同,需进行有针对性相互通报的单位有:各相关区、县(市)政府以及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交警支队、人防办、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经委、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民航、铁路等重点部门和单位。
三、报告、通报的方式及程序
(一)报告的方式及程序
发生一次死亡1一2人的各类事故,要在1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监局主管处室;6小时内将书面材料(事故快报)上报(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一次死亡(遇险)3人以上(含3人)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事故,要在半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处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事故快报)上报(传真)至市安委会办公室。
公安、铁路、民航、农业等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在对口上报的同时,按上述要求将事故情况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通报的方式及程序
发生需通报事故的单位及上述各重点部门,在获悉事故信息后,除按《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任务行动外,必须在同一时间以电话或书面(传真)的方式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监局)及其它相关重点部门和单位进行相互通报,并将通报记录存档备案。随着事故救援、处理工作的进行,根据事故危害性质、程度的不同,及时跟踪续报相关情况,以便采取联动救援措施,直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四、报告、通报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
(二)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事故单位的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等;
2.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车辆、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3.其他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设备名称、及其它相关情况。
(三)事故简要情况
1.事故类别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报告和通报;
2.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重伤、轻伤等);
3.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4.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四)事故救援情况
1.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情况;
2.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救援工作联动
各相关区、县(市)政府以及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交警支队、人防办、建委、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教育局、经委、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民航、铁路等重点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事故预防和抢险救援的职责,严格执行报告、通报制度。一旦发生特大事故,要按照《沈阳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确定的职责和现场救援分工,实施联动救援。
六、有关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事故通报、报告的工作制度。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事故报告、通报的职能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地通报、报告事故情况,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渠道通畅,确保各部门、各.单位救援工作的联动。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七十一条,发生各类事故,必须按本制度逐级报告和通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未按本制度通报、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并定期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报告工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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