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5/01/04 颁布日期: 2005/01/04
颁布机构: 辽宁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5/01/04
颁布日期: 2005/01/04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卫字〔2005〕1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辽宁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确履行省卫生厅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关处室的责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由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能起草出具体规定,经主管厅领导同意后,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发布。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的,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作出规定的,相关处室要在新法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具体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 卫生行政许可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由负责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处室发放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省卫生厅建立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理制度。   在政策法规处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投诉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处、监察处组织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举报、投诉下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处和相关执法处室组织调查、取证(卫生监督所可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经厅领导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实名举报、投诉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对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条 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的行为,应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处和相关执法处室实施。   第六条 对法定公示内容应及时进行公示。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将公示材料准备齐全后,经厅领导同意,交由省卫生信息中心上网公布(包括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等功能)。   随着设定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公示内容需发生变化的,有关处室应在新法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政策法规处提交需要更新的公示材料,政策法规处审定后,经厅领导同意,交由省卫生信息中心在网上刷新相关内容。   第七条 依法公布我厅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由省卫生信息中心在网上设立省卫生厅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专栏,依法公布省卫生厅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新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相关处室应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许可决定事项的目录提交省卫生信息中心上网公布;原作出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失效后,相关处室应自许可决定失效之日起7日内,将失效的许可决定事项的目录提交省卫生信息中心,由省卫生信息中心及时刷新相关内容。   各相关处室应将现行有效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事项的目录,提交省卫生信息中心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处室依法做好卫生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   第九条 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卫生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是否启动,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依法确定,经厅领导同意后由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组织。听证由政策法规处主持,相关处室予以配合。   第十条 各相关处室应根据所实施卫生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制定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的管理制度,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相关处室制定的管理办法交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处室作出撤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建议后,要将案卷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待政策法规处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相关处室送主管厅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因作出撤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而引起行政赔偿的案件,由政策法规处受理后,会同相关处室提出具体的赔偿建议,经厅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要对其负责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研究制定改进工作的措施。定期评价每年至少进行2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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