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8/08 颁布日期: 2008/08/08
颁布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8/08
颁布日期: 2008/08/08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水供〔2008〕170号) 各市水利(务)局:   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在5年内完成现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大决策,规范和加强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大坝安全评价与安全鉴定工作,并通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二、三类坝的水库工程项目。   第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各市政府负总责、省给予资金补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项目申报、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 参加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水库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各地在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落实水库管理人员与维修养护经费,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制定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全省小Ⅰ型病险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各市水利(务)局是本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落实经费,组织做好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各项前期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小Ⅱ型病险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九条 各县(市、区)水利(务)局是该县(市、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落实本级前期工作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全面完成小Ⅱ型病险水库各项前期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一个县(市、区)设立一个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和开工报批手续;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组织工程建设;落实和管理建设资金;完备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安全负总责。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大坝安全评价与鉴定:按照《辽宁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由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市水利(务)局、县(市、区)水利(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完成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由鉴定承担单位形成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由市水利(务)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水利(务)局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由县(市、区)水利(务)局委托具有水库枢纽工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经市水利(务)局初审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批。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务)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要依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确定。必要的工程管理设施(如管理房、工程监视设施、安全观测和水雨情遥测设施、通讯设施、供电系统、照明设施和防汛抢险路等)可在工程初步设计中一并考虑。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建设内容和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须按初步设计变更有关程序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后的工程总投资作为省补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市水利(务)局要加强投资管理与监督。省厅将对批复的小Ⅱ型水库初步设计进行抽查、复核,对检查发现确实存在套取补助资金问题的项目,将核减其资金补助额度;情节严重的,将核减其所在县(市、区)下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的前提条件是:初步设计已批复;地方配套资金已经落实或已列入地方财政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市水利(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要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联合上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由省水利厅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指标后,省水利厅下达工程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1、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2、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文件;3、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和建设管理责任人名单;4、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方案;5、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文件或地方财政投资计划文件;6、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建设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法人已组建;2、初步设计已批复;3、建设资金基本落实;4、招标工作已完成,监理及施工承包合同等已签订;5、质量与安全监督和开工报批手续已办理。   第十八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按打捆后集中招标的方式进行。集中招标工作,具备条件的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委托代理,同时按职责分工进行行政监督。   县(市、区)一个年度实施的项目总数不超过5座时,施工和施工监理可分别打捆招标选择承包商,其中施工招标必须是一个水库一个标段,分库列项目清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超过5座水库时,可打捆成两个标。   各年度项目的招标工作结束后,市水利(务)局要及时将招标工作总结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监理必须具有丙级(含丙级)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由市水利(务)局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法人必须及时办理每个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原则上应在省补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验收。因特殊情况在汛前不能完工的,必须落实应急度汛方案,并在汛期采取空库运行方式,以确保度汛安全。同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水利厅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省及省以上补助投资按批复投资概算总额的65%~85%控制;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省及省以上补助投资按批复投资概算总额的60%~80%控制。各市配套资金视市级财力状况要达到10%以上。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原则上不要求乡(镇)、村自筹。   第二十三条 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及勘察设计费用的补助,严禁挪用和滞留,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2001)及财政部门“报账制”的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参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主要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出具“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有市和县(市、区)水利(务)局的代表参加。重要的隐蔽单元及关键部位单元,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七条 小Ⅰ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市水利(务)局应向省水利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省水利厅组织进行验收。小Ⅱ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成果报省水利厅备案。   《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先完成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档案管理部门主持。小型水库加固工程建设档案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和移交。各参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工程档案和统计人员,随时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每个项目执行“四项制度”、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进度与验收及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建设的目标。   第三十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要及时掌握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市水利(务)局要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水利厅。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公告制度,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使水库及时发挥防洪、灌溉和供水等效益。   第三十二条 水库工程特性发生变化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按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规定履行大坝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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