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连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30 |
颁布日期: |
2009/04/30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交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4/30 |
颁布日期: |
2009/04/30 |
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交发【2009】90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质监站、公路处,高速处及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 年第 1 号)和《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辽交质监发[2008]88号),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我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2.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应当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4.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吊、架桥机等,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6.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7.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8.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特殊结构的工程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和预防措施。
9.质监站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登记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的确定及使用程序的监督。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施工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要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对象名单,并通过全市公路建设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