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河监察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4/15 颁布日期: 2010/04/15
颁布机构: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公安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0/04/15
颁布日期: 2010/04/15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河监察工作的意见 (大水务〔2010〕89号) 各区、市、县水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精神,规范河道监管秩序,维护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保障生态河道建设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河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市涉河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非法采砂、违法占河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局部地区因涉河违法行为造成水位下降、河道堤防和防汛设施损毁,严重威胁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本农田,成为全市河道防汛一大隐患。各级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涉河监察工作,在做好生态河道治理的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河道的采砂、占河以及清障监察工作,强化涉河法制宣传,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规范涉河监管秩序   按照涉河监察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碧流河、英那河和复州河等河流以及界河段列为市级监察重点,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河监察重点,特别是水源地集水区河道、“两高两铁”可视段以及其它完成治理的河道要列入监察重点,同时各级涉河监察部门对河流入海口河段以及其它影响引水、交通、电力、通讯、农田等跨(穿)河河段进行重点监察,对重点涉河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方可开采,否则列入涉河监察重点予以严查。   三、建立涉河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涉河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明电[2009]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涉河专项整治常态化工作,各级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涉河联合执法工作,重点打击阻挠涉河执法、暴力抗法以及涉案案值较大的涉河案件。   (二)加强涉河监察信息通报工作。今后,涉河行政许可要同时抄送同级水政监察部门,建立涉河监察协查员制度,在重点河流沿线聘任协查员,其职责是负责河道监察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协助涉河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要在重点河道设立涉河监察警示标志,建立重点河道相对集中监察体制,定期向各级政府上报《涉河监察专报》。   (三)加大河道监察巡查力度。按照责权统一、分片包干的原则,落实河道监察责任制,要以重点河段和重大涉河项目为突破口开展涉河专项巡查和重点稽查活动。涉河巡查工作要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突出关口前移、以罚为辅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形成强大的涉河监察氛围。   做好涉河监察工作对于全市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都市型生态农业意义重大,各区(市)县以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制定涉河监察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各级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要建立涉河监察监督和考核机制,重点督办、定期检查、务求实效。   附件:大政发[2010]33号(略)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