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印发的《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07〕129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组
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级别和发布
3.4 预警响应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2 事故评估
4.3 先期处置
4.4 分级响应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事故调查
5.4 恢复重建
5.5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应急经费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治安维护保障
6.7 信息通信保障
6.8 技术支持保障
6.9 人员防护保障
6.10 社会动员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实施
10 附件
10.1 事故分级
10.2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10.3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图
10.4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减少本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指导和规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涉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事故不适用于本预案。
特种设备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确定,特种设备事故范围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确定,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上位法有最新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相关名词术语见本预案9.1,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详见本预案附件10.1。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1.4.2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4 科学应对,依法处置
充分发挥特种设备行业领域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合理处置。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充分运用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涉及特种设备领域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预案和工作指南,逐步建立并完善本市特种设备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全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应当按照本预案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制定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指挥机构、办事机构、辖市(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组成。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件10.2。
2.1 市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承担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或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常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武警常州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常州供电公司、上海铁路局常州站、常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职能处室或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
2.1.1 市指挥机构职责
按应急响应级别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辖市(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在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市应急指挥机构应服从国家、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领导。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3. 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调集驻常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 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常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灾援助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通用性救灾、生活保障类等物资的储备、管理、供应以及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参与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提供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测绘地理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监测和治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协助提供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建筑及地下管网平面布置图和技术咨询,组织工程机械参加抢险。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水陆交通运输保障及除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管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水资源调配;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参与协调A级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旅游行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地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处理和报告特种设备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提供特种设备有关基础数据。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行业专家为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建议。
武警常州支队: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涉及特种设备火灾事故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救援器材和其他救援装备。
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常州段交通管控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事故救援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职工重大伤亡情况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的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
供电、供气、机场、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便利条件。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协助管辖范围内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2 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 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 负责收集、汇总事故信息和损害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告。
3. 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业性、区域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负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特种设备领域的应急培训;定期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5. 组织编制、修订、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3 辖市(区)指挥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并按规定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受市指挥部委派开展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指挥,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救援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下设若干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装备、救灾物资等救援资源;确保通讯设施完好或可用,保证应急救援信息畅通;组织生活后勤保障;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对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 抢险救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常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行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报市指挥部批准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人员搜救。
3. 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武警常州支队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物资。
4.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配合,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 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常州海事局、国网常州供电公司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对处于事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现场监测数据和专家组评估结果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
6.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和新闻媒体配合,负责舆情管控、监测、引导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组,并根据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抽调专家组成现场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市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原因分析,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逐步建设并完善市特种设备预警监测和应急指挥等信息化平台,重点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气瓶等特种设备的信息监测和报告,保证平台信息传递的准确、快捷、高效。一旦监测到重大异常情况,应当提出应对建议和措施,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和市安委会。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事发地人民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通过日常检查、巡查和专项整治,并结合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及时、动态地监测、掌握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监测,当在用的特种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
3.2 预防措施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医院、车站、地铁、商场、医院、学校、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难以整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报告。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主管行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负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设置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改。未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查明原因的,不得恢复使用。
3.3 预警发布
3.3.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情形。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形。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形。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或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形。
3.3.2 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经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统一、及时进行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部门和单位等。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网络(微信、微博等)、电视、短信等方式发布。
3.4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1. 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 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立即采取停产和撤出人员等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 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及时到位。
6.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减轻事故损害。
7. 其他必要措施。
3.5 预警调整和解除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根据情况提出调整预警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含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及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并明确报告需要请求救援的事项以及事故具体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接到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信息后应在半小时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接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
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报告或通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等级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需要救援的事项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见附件10.4。
4.2 事故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并结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判,尽快确定事故性质和级别,有争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请示,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提供依据。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特种设备及相关作业行为的性质,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件级别、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发展蔓延趋势;舆情发展趋势。
经评估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和调查处理。经评估确认为特种设备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通知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先期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 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 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 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疏散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及时按规定和权限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4.4 分级响应
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0.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和重大事故,报请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处置,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国家、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市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市指挥部的组织协调。
Ⅳ级应急响应:发生引发较大社会影响、造成比较严重后果、需要进一步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辖市(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导、支援,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市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4.5 应急处置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应急处置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应及时向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进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 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现场,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通知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应急处置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2. 封锁事故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 划定疏散和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加强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 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应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会同有关专家迅速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 开展人员和财产抢救。及时、科学、有序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如压力管道等发生有毒有害介质泄漏),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同时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必要措施。
进入Ⅳ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各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省级宣传部门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下,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下,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人民政府网站、人民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 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 事故危害基本得以控制。
3. 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 受伤人员已经得到救治。
5. 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详见附件10.4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图。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组织动员全市相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5.3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
当发生影响较小、伤亡较轻、无次生事故和环境影响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可以参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中的简易调查处理程序,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尽快启动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辖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全力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做好伤员救治、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
5.4 恢复重建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单位对因事故造成损坏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者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和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5.5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和指导,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业性、区域性特点,负责组建全市特种设备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队伍的培训、调度、管理和保障等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依法组建本单位和本行业的专(兼)职应急队伍。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在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 应急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设的相关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物资、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更新、补充和完善符合要求的应急车辆、专用防护设备、检测仪器、数据传输装置和相关救援装备。
6.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相关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配备,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来源,切实保障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陆交通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
6.6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7 信息通信保障
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6.8 技术支持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分类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研究和决策,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帮助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特种设备应急工作新情况、新问题,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 人员防护保障
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人员应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品和装备,防止砸伤、压伤、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进出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决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避险疏散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及时公布报警电话。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员工的特种设备应急知识宣传。
7.2 培训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 演练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演练。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及定期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8.2 责任与奖惩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以及在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其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准。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或者损坏,具有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特征(现象)的事故。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指与特种设备作业活动直接相关的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直接造成人员伤害或者特种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事故分级
10.2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10.3 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图
10.4 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