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常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15 颁布日期: 2015/12/15
颁布机构: 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常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2/15
颁布日期: 2015/12/15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常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主体功能区,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特定区域的核心功能,是统筹谋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环境保护和城镇化格局的重要依据,是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为全面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科学确定我市区域主体功能,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效率,为“十三五”乃至更长一段时间的发展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推进“多规合一”提供基础支撑,提出我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以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在空间上的合理分布为要求,明确空间开发格局,完善空间开发方式,构建高效、集约、均衡、永续的开发模式,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常州优化空间安排。   (二)基本要求。科学开发国土空间,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区,必须明确主体功能,加强空间引导,健全体制机制,促进产城融合。   --明确主体功能。根据自然条件适宜性、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发展基础和未来发展潜力,在落实国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础上,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在开发过程中,突出主体功能,适度兼顾其他功能的发展。   --加强空间引导。合理配置建设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空间,促进经济、人口和资源环境等要素在空间分布上的协调与匹配。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的地区,以开发建设功能为主,提升开发效率,集聚更多人口;其他地区主要承担农业生产和生态服务功能,降低人口密度。促进人口分布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空间上的均衡布局,缩小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制度安排,围绕产业、财政、土地、环境、人口和绩效评价等,建立健全保障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   --促进产城融合。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与深化产城融合综合改革试点有机结合,促进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因地制宜探索特色鲜明的产城融合改革发展路径。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经济布局更加集中,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生态系统更加稳定,开发秩序更加规范,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空间结构得到优化。全市开发强度控制在28%左右,生态空间占比达20%以上。   --人口布局更加均衡。基本实现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人口分布格局,人口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协调程度明显提高,全市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5%左右。   --空间利用效率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率下降30.9%;规模农业和高效农业比例明显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单位生态空间蓄积的林木数量和涵养的水量增加。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林木覆盖率达到25%,主要江河湖泊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进一步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在省下达调控目标之内。   二、功能分区   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划分优化提升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限制开发区域,重要功能生态区作为禁止开发区域。   (一)优化提升区域。主要包括金坛区金城镇,武进区湖塘镇、牛塘镇、南夏墅街道、嘉泽镇、西湖街道、丁堰街道、戚墅堰街道,新北区新桥镇、薛家镇、三井街道、河海街道、龙虎塘街道,天宁区(除郑陆镇)、钟楼区(除邹区镇)。面积667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15%。   (二)适度发展区域。主要包括溧阳市埭头镇,武进区洛阳镇、湟里镇、前黄镇、礼嘉镇、横山桥镇、横林镇、遥观镇、潞城街道,新北区春江镇、罗溪镇、孟河镇、奔牛镇、西夏墅镇、天宁区郑陆镇、钟楼区邹区镇。面积1074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25%。   (三)重点拓展区域。主要包括溧阳市溧城镇、南渡镇、竹箦镇、别桥镇、上兴镇,金坛区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儒林镇、朱林镇、直溪镇、尧塘街道。面积1291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0%。   (四)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溧阳市上黄镇、社渚镇、天目湖镇、戴埠镇,金坛区薛埠镇、指前镇,武进区雪堰镇,以及太湖、滆湖、长荡湖、钱资湖等大水面。面积134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0%。   (五)禁止开发区域。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和农业生产功能、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主要包括依法设立的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点状分布于优化发展区域、适度发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内的地区。集中体现为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域,面积70.43平方公里。   三、发展导向   (一)优化提升区域。优化提升区域是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魅力的标志性地区,展现创新活力、发展服务经济的主要载体,集聚高端要素、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现代化城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提高经济开发密度和产业效率。空间开发“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率先形成集约高效型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产城融合发展水平,完善城市(镇)服务功能和综合承载力,增强人口集聚功能,提升人口整体素质,成为全市经济最发达、人口最密集、功能最完善的区域。   (二)适度发展区域。适度发展区域是特色经济集聚区、产业提升重点区、产城融合突破区。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先进制造业,提升制造业集聚化、特色化、高端化发展水平,实施点状集聚开发。根据城镇的不同特色,鼓励发展生态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规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升城镇综合服务设施和水平,提高就近吸纳周边农村人口的能力,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取得突破。   (三)重点拓展区域。重点拓展区域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载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关键联结点。积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强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引导重大制造业项目向重点拓展区域布局,加速壮大经济规模,加快推进转型升级。积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城镇服务功能,推动产城融合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消除农民进城制度障碍,增强较大规模吸纳外来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   (四)限制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是农产品供给的重要保障区、生态功能维护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限制大规模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适度扩大农业生产空间,现有工业集中区不再扩大规模,推进工业集中区的整合撤并和搬迁,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业、健康养老业;控制新增建设空间,适度保障镇区和现代农业、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用地,适度增加生态空间。按照自觉、自愿、平稳的原则,引导人口向优化提升、适度发展、重点拓展等区域转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序减少农村生活空间。   (五)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是自然文化资源的集中展示区,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基地,确保生态安全和水源安全的重要空间,实现永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四、政策保障   (一)财政政策。按照推进形成合理功能区分工的要求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本公共支出需求。对禁止开发区域加大生态保护及生态环境修复支出。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中粮食发展、农产品生产和生态保护贡献突出的区域予以奖励。研究制定优化提升、重点拓展、适度发展等区域对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援助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和居民生活水平与优化提升、重点拓展、适度发展区域基本相当。   (二)投资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导向安排政府投资,优化提升区域主要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城市服务功能提升等,重点拓展区域主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新兴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等,适度发展区域主要支持人居环境改善、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城镇公共服务等,限制开发区域主要支持农业综合能力建设、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适宜产业发展等,禁止开发区域主要支持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管护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建设等。建立符合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管理制度,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要求的产业类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引导金融机构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   (三)产业政策。按主体功能确定形成不同区域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业。优化提升区域,涉及环境影响较大、占地大的条目调整为限制类,涉及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条目调整为淘汰类,淘汰占地大、低水平劳动密集性项目。适度发展区域鼓励与产业特色相关的项目,环境影响较大项目调整为淘汰类。限制开发区域内仅保留对本区域生态功能和农产品生产不产生不良影响的鼓励类条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条目调整为限制类,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污染的条目调整为淘汰类。对不同功能区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资源回收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工艺装备、“三废”排放和生态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通过各种方式的规划和政策引导,促进产业退出或跨区域转移。对禁止开发区域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加快退出。   (四)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坚持节约集约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优化提升区域和适度发展区域,从严控制开发强度,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效益双提升;重点拓展区域适当扩大生产和生活建设用地的规模;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大,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动态平衡;禁止开发区域,严禁任何不利于生态保护的土地利用活动,维护生态空间和地质环境,严格保护基本农田,逐步减少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完善用地挂钩政策,优化提升、重点拓展、适度发展区域建设用地规模的增加与吸纳外来人口的规模相挂钩。   (五)环境政策。制定符合主体功能区的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和产业准入环境标准。优化提升和适度发展区域以及限制开发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增加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类型,严格限制排污许可证的增发,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拓展区域,从源头控制污染,坚持较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禁止开发区域,依法关闭或限期迁出所有排放污染物企业,确保污染物的“零排放”。积极推进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以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予以生态保护支持激励。   (六)人口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分工,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优化提升区域着重提升人口结构和素质。重点拓展、适度发展地区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完善教育、卫生、文化、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就近就业机会,增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引导人口逐步自愿平稳有序转移,引导区域内人口向新城和重点中心镇集聚。   五、绩效评价   按照主体功能区,完善区域绩效评价体系。   优化提升区域主要评价财政收入增长率、服务业增加值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气环境质量等方面指标。   适度发展区域主要评价特色产业规模和效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等。   重点拓展区域主要评价人均GDP增速、财政收入增长率、高技术产业比重、研发投入经费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单位GDP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三废”处理率、大气和水体质量、吸纳外来人口规模等指标。   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发展优先的绩效评价,主要评价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民收入、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水平、大气和水体质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指标。   禁止开发区域强化对自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情况,主要评价依法管理情况,污染“零排放”情况,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实现程度,保护对象完好程度等。   六、推进实施   (一)形成地区部门推进实施的合力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意见实施的组织协调;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投资政策和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和衔接市级层面实施主体功能区计划的各项政策制定;负责指导和推进辖市区级层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负责牵头推进开展监督检查、中期评估和修订。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负责按主体功能区要求分解节能降耗指标;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投资政策、产业政策。   科技部门,负责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科技规划和政策,建立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财政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人才引进与培养、劳动力培训的规划。   国土部门,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落实符合主体功能区的相关要求。   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与主体功能区相关要求相衔接、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按主体功能区要求调整、编制区域交通运输规划和专项交通规划,并推进相关项目建设。   水利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及防洪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规划、管理政策。   农业部门,负责编制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农业发展建设、资源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按主体功能区要求提出引导人口转移的政策。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负责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查核准。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规章文件。   其他各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组织修订相关专项规划。   辖市区政府进一步落实本实施意见确定的空间开发准则,负责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理、人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中遵循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   (二)加强实施意见的监督与评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对本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分阶段评估,及时了解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效益、新发现的情况以及可行性,对原方案作出必要的调整、补充或修改,使之更加适应变化的形势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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