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2009)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颁布日期: |
2009/05/2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
颁布日期: |
2009/05/20 |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畜禽生产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三条处罚;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四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