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国资委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监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等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青海省国资委、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日
青海省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委、省政府若干措施等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和省级机关单位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本企业集团内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请
第六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就餐安排应注重礼仪和节俭,严格按照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省内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400元(含酒水),省外宴请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含酒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人民币400元。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和本企业承受能力,分级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接待用车和住宿
第九条 接待用车是指为接待对象便利出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条 接待用车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除少数重要嘉宾乘坐小车外,其他客人视人数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控制随行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十一条 商务招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招待对象自理,按招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确需由招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当首选在协议饭(酒)店安排,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一般人员均应安排标准间或单间,合资合作方负责人、经贸联络考察团团长等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间。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二条 商务招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特殊情况下确需赠送礼品的,赠礼应当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或具有青海特色的纪念品、传统工艺品和实用物品。赠礼对象仅为来访团组主要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由主要接待企业赠礼1次,其他接待企业不得重复赠礼,纪念品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得超过600元。
第十三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赠送对象等情况。
第五章 预算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实行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财务预算。商务招待费用应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并单独列支,加强预算硬约束。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在核定预算范围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商务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招待。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部门申报、负责人审批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商务接待流程,对能够合并的商务招待活动要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不提供宴请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商务招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包括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商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
第二十条 商务招待原则上不承担宾客来青的往返交通费。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团本部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企业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商务招待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根据商务活动内容和接待对象情况,在控制标准内,分级分档确定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及其他商务招待活动的标准,不得简单就高或一刀切,避免上下一般粗。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商务招待,各项标准应从严把握。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不得进行商务宴请。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招待还应符合《青海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青办发〔2015〕15号)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招待活动严禁变相旅游,对异地客商的招待确需参观本地景点的,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本着节俭、就近原则安排。
第二十六条 对商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开展商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招待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严禁以商务招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招待,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要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商务招待活动内容;
(二)擅自提高招待开支标准;
(三)虚报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经费;
(五)报销因私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向所出资企业等摊派或转嫁接待费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所监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制度,不得简单执行本规定各项标准上限。要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