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各市(州)政府国资委:
《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属监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监管的省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省属监管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各业务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和诚信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第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做好工作安排并纳入年度综合计划,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及党纪法律的有效贯彻落实。
第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五)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与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等合署办公,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合规委员会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
(三)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或具有从事法律工作经验的中层以上的领导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企业加强合规管理。
首席合规官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召集和主持合规联席会议。
(六)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本领域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
(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
(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
(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起草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等。
(二)牵头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
(三)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合规委员会委员、首席合规官、专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合规管理事项负有勤勉尽责义务。
担任合规管理员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本部门内部业务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合规管理知识和能力。
(三)有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积极引导、支持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充分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强化法律服务保障职能,推动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防范化解企业合规经营风险。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重点领域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公司治理。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升决策有效性,保障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依法合规履职,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效融合。
(二)反垄断、反商业贿赂。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招投标等活动。
(三)投融资管理。建立与完善投融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违规问题整改、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对投融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违规事件发生后针对投融资违规事件开展调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四)生态环保。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环保合规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五)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发包商、供应商、承包商等实施相同的安全合规要求,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六)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合规管理工作体系,提升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建设资金等环节全过程合规管控,规范履行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顺利实施。
(七)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财务管理。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健全日常财务监督机制,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九)数据保护。强化数据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有效性与可执行性,采取全面可行的保护措施,防止重大商业信息与内幕信息泄露,防止数据被篡改、被删除。尊重业务伙伴和客户的隐私信息。依法合规规范采集、传输、处理、保存和使用个人信息。
(十)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十一)涉外合规。省属监管企业应当针对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海外运营以及海外工程建设等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规范海外投资经营管理行为。
(十二)其他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情况,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发现或暴露的合规管理缺陷,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首席合规官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影响金额占企业总资产或者净资产或者净利润10%以上,或者预计损失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可能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
(二)可能导致企业生产经营条件和市场环境发生特别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因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四)受到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机构管制、制裁等,对企业或者国家形象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五)受到国内外媒体报道,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以及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保证合规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建立循环上升型合规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报告机制。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情况应纳入经理层年度经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向省国资委报告。
省属监管企业发生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企业合规管理部门、首席合规官、合规委员会报告。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在收到诉讼材料、监管材料等材料起 15 日内向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三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企业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参与评价。鼓励企业按照《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35770-2022)通过ISO 37301或GB/T35770认证。
第三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细化评价指标,纳入对业务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评价。对员工和所属企业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合规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参加合规培训、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机构工作、及时汇报合规风险等。评价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
第三十七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通过组织签订合规承诺等方式,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九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
第四十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
第四十一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二条 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责任追究;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责任追究工作。
对于省属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合规管理要求履行相应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传达、劝阻和制止职责的,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按照《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违规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并运行,因个别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发生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可参照最高检合规不起诉相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省属监管企业根据本办法,积极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并全面加强和指导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