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3/07/01 颁布日期: 2023/06/29
颁布机构: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海省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日期: 2023/07/01
颁布日期: 2023/06/29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省属监管企业,各市(州)政府国资委:

为全面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合规管理工作。企业要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将合规管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要各司其职,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重点解决合规理念存在偏差、合规体系运行不畅、合规体系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二、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整体出发,统筹谋划,制定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建立职责清晰、运行有效的组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企业合规体系更加健全、合规效能持续提升、合规文化不断厚植的目标,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和做强做优做大提供有力支持。

    三、落实合规管理措施。深化法治国企建设,坚持依法治企,强化合规经营,科学规划,统筹衔接,夯实依法治企基础;强化审核,规范流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由点及面,层层推进,加速合规管理走深走实;突出重点,集中发力,强化案件管理以案促管;外抓引进、内抓培养,打造法律合规人才队伍;数字赋能、创新引领,探索法治合规信息化;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加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报省国资委。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9日

青海省省属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国企建设,推动省属监管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省属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和诚信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经营。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

(三)强化责任。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

(四)协同融合。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管理体系相融合、相衔接,实现各体系成果共享,加强管理活动协同联动,避免重复管理、体系冲突;

(五)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六)务实高效。牢固树立合规“零容忍”理念,合规体系要加强与业务、管理活动融合,将合规要求有效嵌入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保证合规有效落地。

第六条  本指引适用于省国资委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受托监管的国有企业。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企业党委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及党纪法律的有效贯彻落实。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

(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二)审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四)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第十条  企业应当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小组等合署,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推动合规管理与内控、风险管理等相关管理体系有效融合。

第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企业需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设有总法律顾问的由总法律顾问担任;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可以新设总法律顾问或由分管领导兼任,新设总法律顾问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享受相关履职待遇,标准为领导班子副职以下中层以上薪酬待遇,由分管领导兼任的不再另行取薪。

首席合规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会)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企业合规负责人的任免应向省国资委法规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首席合规官发挥促联系、严执行、重责任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合规管理委员会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合规工作赋能并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和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违规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开展合规培训。

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专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制定完善本领域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本领域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利益相关方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监察、审计、法律、内控、纪委、风险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合规管理联络员或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决策担保、信息披露等内容。

应当针对重点领域和合规执行制定具体合规管理制度,定期审查企业规章制度合规性,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监管动态等外部营商环境变化,及时将外部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合规制度。

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公司治理、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投融资管理、债务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业务方面的合规管理。

涉及境外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境外经营的合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管理人员、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海外人员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的合规管理,促进提升合规重点管理人员合规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追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注重违规整改优化,保证合规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建立循环上升型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章 合规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风险应对。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汇报。

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合规委员会统筹领导,首席合规官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及时制定和实施合规整改计划,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有效性评价机制,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估。鼓励各企业根据《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进行ISO37301认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合规管理队伍。根据业务规模、合规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合规管理人员,保证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机构、职责、岗位”三到位。重要子企业、海外经营重要地区或重点项目,应明确机构负责合规管理,并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保障合规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强化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管理流程,记录和保存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加强对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合规情况的实时在线监控和风险分析,加强过程管控,实现信息集成与共享。

第三十条 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发生较大合规风险事件,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首席合规官、合规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省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合规管理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起草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六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要做好合规培训台账,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相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确保员工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通过组织签订合规承诺等方式,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合规容错免责制度,把是否依法合规作为免责认定的重要依据。经综合评估,认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并运行的情形下,因个别员工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发生违规风险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相关人员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指引,积极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并全面加强和指导所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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