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6/14 |
颁布日期: |
2007/06/14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7/06/14 |
颁布日期: |
2007/06/14 |
乌鲁木齐市商务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经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第七条规定,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将初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对有经营场所的,还应出具经营场所符合乌鲁木齐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要求的说明文件。
市商务局对备案登记材料齐备的,给予备案登记,并颁发《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三、备案登记材料
(一)填写《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认真阅读《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条款,完整、准确、真实填写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领取《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可以通过乌鲁木齐商务网站(http:// www.xjsw.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备案登记机关:乌鲁木齐市商务局
备案登记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附件2:
乌鲁木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上级主管单位:
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从业人数: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营业面积及网点数:
成立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注册经营地址:
经营场所位于 区 街道 社区
备案登记编号:
承 诺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变更手续。
五、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公章)
二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