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08/24 |
颁布日期: |
2009/08/24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9]21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推进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乌鲁木齐市建筑用能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规范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推进我市地源热泵示范工程建设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地源热泵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空调。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中水或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等。
(一)基本原则:地源热泵示范项目实施应遵循政府引导,示范先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保护资源和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推广范围:节能指标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建或改造民用建筑工程。鼓励燃煤、燃气、燃油锅炉改用地源热泵。应优先发展中水、污水等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积极推广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加强对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地源热泵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二、积极引导、鼓励、扶持地源热泵示范项目建设
(一)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建筑工程项目,供暖制冷系统宜优先选用地源热泵,所需投资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二)在本市建设的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其供热制冷系统选用地源热泵,可按有关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对采用地源热泵的示范项目,其系统的用电和水资源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采用地源热泵的示范项目,可先征后返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地源热泵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
(六)市人民政府对地源热泵应用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地源热泵示范项目推广基础工作,强化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设、规划、水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地源热泵发展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促进地源热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市水务、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开展我市地质、浅层地温、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质以及污水和再生水的调查,确定各种地源热泵应用的地域,并编制地源热泵应用区域规划。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编制我市地源热泵供热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等。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源热泵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审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规划手续、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取水许可等材料;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后,应做好对地源热泵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市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源热井、地源热井的凿井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水井质量及组织抽、灌井的竣工验收工作。
5.市科技部门组织对地源热泵技术难题的攻关,为地源热泵应用推广提供技术支持。
6.对地源热泵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7.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对地源热泵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二)实施地源热泵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三)地源热泵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四)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取水等相关手续,擅自实施地源热泵工程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源热泵示范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地源热泵投入运行后,市水务部门应组织做好地下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部门应组织定期对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
(二)实施地源热泵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运行操作规程,定期对热泵机组进行维修和保养,热泵机组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关培训。
(三)采用地源热泵进行供热、制冷的收费,应当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五、本指导意见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