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做好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5/21 颁布日期: 2010/05/21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5/21
颁布日期: 2010/05/21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0]18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做好《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8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已于2010年3月31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补充和完善,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依据,是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条例》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责任、要求和监管措施,确认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改变用途、多产权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等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了相关制度,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对于依法实施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环境,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市安监局要在2010年6月前,组织各区(县)、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开展全员培训,确保各级安监人员掌握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提高依法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区(县)要将《条例》作为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属街道、乡(镇)、部门和社区(村)进行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将《条例》作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条例》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宣传《条例》。各区(县)要动员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居民小区和车站候车室、建筑工地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场所,利用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载体,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市安监局要大量印制《条例》宣传册,向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群众发放;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采取设立专版专栏等形式,积极开展对《条例》的宣传普及;要通过深入开展对《条例》的宣传,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支持《条例》,形成自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作为我市今年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要求,在抓好《条例》学习宣传的同时,提早部署,开展对非生产经营性建筑物改变用途、多产权单位和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在《条例》施行后,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条例》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各区(县)、各部门于2010年7月25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监局)。   联系人:王景刚 联系电话:2822734、2840914(传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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