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含汞电池等12种添汞产品和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工艺管控要求的公告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25/12/23 颁布日期: 2025/12/23
颁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产安全
生效日期: 2025/12/23
颁布日期: 2025/12/23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和附件B的修正》(以下简称《修正案》)。为贯彻落实《修正案》,在已全面落实《〈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7年第38号)、《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4年第21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添汞产品和用汞工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氧化银电池以及含汞量低于2%的扣式锌空气电池;

  (二)化妆品,包括亮肤肥皂和乳霜,不包括以汞为防腐剂且无有效安全替代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以及含有痕量汞污染物的化妆品、肥皂和乳霜。

  二、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进出口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用于研究和开发目的者除外)。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的生产按照《〈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要求进行管控。

  三、自2026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超过30瓦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非集成式镇流紧凑型荧光灯;

  (三)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1.低于40瓦(含4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2.超过40瓦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四)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卤磷酸盐荧光粉类非直管型荧光灯(如U形和环形),包括所有瓦数。

  四、自2027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下列添汞产品: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1.低于6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2.超过60瓦(含6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3.超过60瓦(含60瓦)、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三基色荧光粉类非直管型荧光灯(如U形和环形),包括所有瓦数。

  五、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

  六、禁止将《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七、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八、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修正案》所列添汞产品的生产、进出口以及用汞工艺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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