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隐患及危险路段整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8 |
颁布日期: |
2011/12/18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2/18 |
颁布日期: |
2011/12/18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隐患及危险路段整改治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1〕56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首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百日安全、“清剿火患”战役等专项行动,根据《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全市共排查出50处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隐患及危险路段。截至目前,完成整改11处,尚有39处未完成整改。为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推进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隐患及危险路段整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隐患及危险路段的整改责任、任务分工及整改期限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具体整改责任、任务分工及整改期限(详见附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10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隐患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整改。天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赛博数码广场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负责“宏业大厦”、“雅安公寓”、“足之乐足浴”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水磨沟区人民政府负责“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南湖路“馨洁宾馆”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友缘快捷宾馆”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负责“西部国际超市”、“民心农贸市场”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管委会负责“世界同步网吧”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督促、指导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开展整改治理,在10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悬挂“重大火灾隐患”黑牌,组织市属媒体对其进行曝光,并结合“清剿火患”战役专项行动开展持续、不间断的跟踪报道,营造消防宣传舆论攻势。
(二)3处行业隐患,由相关部门、区(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整改完毕。军供客运站安全隐患,由市民政局负责督促军事供应站加强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为军供客运站提供符合客运站安全运营条件的经营场所,禁止旅客从招待所后门进入军供客运站车场,设置在军供客运站内的商店、超市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出售易燃易爆物品;由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完成。南郊客运站安全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天山区人民政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配合完成。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甬碑水厂安全隐患,由天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水厂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市水务局配合完成。
(三)26处道路交通危险路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区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不属于我市监管职责范围的13处危险路段,由责任部门代拟请示或告知函,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致函自治区相关部门、地(州)。
2.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对我市监管职责范围内的13处危险路段,由相关区(县)、市属部门分工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5处危险路段整改。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整改甘河子大桥、小渠子至南山林场2处危险路段,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改东白杨沟路段危险路段,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改X139线12公里100米处、省道S111养路段路口2处危险路段。
市属部门负责新华北路119路口、北站路0公里至3公里、鲤鱼山路红旗大队路段、南湖北路天山景轩至宏怡花园小区路段、312国道南郊停车场至69小学路段、省道S105线四道岔至15公里路段、省道S111线盛达西路路口,共7处危险路段整改。具体由市建委、城管委(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园林)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需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的S105至幸福3号水库危险路段,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根据确认结果,明确我市责任区(县)、部门,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告知有关方面。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改治理工作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包负责、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的隐患整改督导监管机制,明确责任领导、抽调干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隐患不除、机构不撤、责任不免。重大火灾隐患采取“一患一组、一患一策”方式进行整治督导。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针对每处隐患逐个成立专门的整治攻坚组进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整治攻坚组要有1名区(县)政府领导带队,工作人员从区(县)消防、经济(发改)、商务、旅游、房产、文化、综治、安监等相关部门和隐患所在街道、派出所、社区抽调,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强力推进隐患治理,确保隐患消除。行业隐患整改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配合单位参与,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隐患整改完毕。危险路段涉及的区(县)要确定1名区(县)政府领导负责、成立由区(县)交警、交通、市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涉及市属部门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相关区(县)、部门要配合协作,按照分工,落实隐患治理计划、资金、项目,按期完成危险路段治理任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对道路安全进行评价,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危险路段产生。
(二)切实履行整改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大火灾和行业隐患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条例》要求,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按照整改期限要求,进一步细化整改方案,采取倒计时方式组织实施,整改期间要制订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和整改安全。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重大火灾和行业隐患单位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对拒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必要时可以采取将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的措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代为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
(三)严格整改治理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
重大火灾隐患、行业安全隐患和危险路段整改治理情况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未按期限要求整改完毕的,在2012年度一律取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优资格。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又不能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将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整改治理联动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联合执法、情况抄报等工作机制,加强隐患整改过程的动态管控。要强化整改治理工作信息和数据报送工作,相关信息报送要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反映整改治理工作的动态,特别要体现工作亮点和成效。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隐患整治工作组,同时制订整治方案,并于12月26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送,其中:重大火灾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市公安消防支队,危险路段治理进展情况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客运站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水厂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市水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公安消防支队、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各区(县)、有关部门上报的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整改责任、任务分工及整改期限明细表(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