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5/31 |
颁布日期: |
2010/05/31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的通知
(乌政办[2010]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全面推动建筑消防设施安全保卫工作正规化、职业化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工作,切实把推进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工作作为提升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维护我市火灾形势稳定的根本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动员辖区单位认真开展好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工作。
二、要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通告此项工作,并收集各单位现有消防安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新招入和留用原有人员)。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单位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负责统一组织对各单位消防安保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复训直至考核合格。
四、市人民政府将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各社会单位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评定等次,并对工作开展得力、成效显著的区(县)和单位适时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工作督查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范围,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做好消防宣传,进一步强化“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生产力”的观念,通过改善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结构,实现控制室操作人员的规范化、职业化管理。
(三)各区(县)、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定期督查并掌握各单位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要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和跟踪报道。
(四)要通过消防安保人员职业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标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全面提升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附件:消防安保职业化建设单位范围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消防安保职业化建设单位范围
全市范围内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1.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养老院。
3.各级党政机关。
4.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5.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6.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7.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9.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0.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粮、棉、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