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营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2/21 颁布日期: 2023/11/19
颁布机构: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东营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3/12/21
颁布日期: 2023/11/19

东营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城乡建设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系统管理、资源化利用,建立建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为落实减排降碳目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2023年,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建立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收运处理体系;2024年,东营区建成投用符合规划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厂,河口区、广饶县建立资源化利用厂运行机制,各县区均建成1处建筑垃圾填埋场、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率、处置核准办证率均达到100%,违法行为查处机制更加完善。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全过程管理收运处理体系,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资源化利用厂接收量/(资源化利用厂接收量+填埋场接收量)×100%】达到6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源头管理

1.编制规划方案。2023年底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或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以下均需县区、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落实,不再列出)

2.压实减量责任。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交通运输、水务(利)部门分别负责交通运输、水利工程的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和处理的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3.推动源头减量。落实《山东省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住宅、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推行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促进源头减量。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全面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根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建办质〔2020〕20号),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通过设计深化和施工组织优化、施工过程管控、永临结合、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等减少工程垃圾产生。采取完善建设规划标高、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方式,就地消纳工程渣土,减少渣土外运。到2025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排放量控制在200-300吨/万平方米以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4.实行源头分类收集。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材料化学成分和我市垃圾分类实际,分为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混合类、轻质可燃类、危废类(分类标准附后),根据运输装卸需要设置堆放池或收集箱,配套标识标牌,并采取喷淋覆盖等防尘措施。对工程渣土,结合土方回填要求,规划现场渣土暂时存放场地,并做好覆盖、安全检测。施工产生的泥浆应排入泥浆池集中堆放。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5.严格备案核准。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分类收集存放,外运方案;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污染防控、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就地利用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种类数量及清运工期;与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处理合同等。督促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依法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督促处置单位雇佣符合本市标准要求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并承担安全环保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备案、处置核准手续审批、执法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查处未进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二)加强转运调配管控

1.加强运输监管。严格落实密闭运输,随车携带核准文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的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接入处置企业监管平台和全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实行从工地、运输到末端全程监控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限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2.布局转运调配场。科学布局、合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作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临时调配使用。经县级以上政府同意,可选择未利用地、废弃地等作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根据《山东省建筑垃圾填埋场转运调配场建设运行管理细则》进行建设管理,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好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供需市场服务平台等转运调配利用机制,提高转运调配利用率,最大程度实现工程渣土等产消平衡,减少转运调配场暂存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3.建设装修垃圾分拣场。鼓励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依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填埋场、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设施选址合建装修垃圾分拣场并向社会公示。对装修垃圾进行集中分拣后,分别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填埋等相应的处置体系。装修垃圾未经分拣分类严禁直接回填或填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三)突出末端处理设施建设管理

1.推进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结合各辖区建筑实际垃圾产生量,采取合作、生态补偿、签订处理协议等方式,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达到《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建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2.加快填埋场建设。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根据非资源化、非直接利用建筑垃圾总量,规划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场建设要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建立运营监管制度和台账资料,配套车牌识别、视频监控、智能称重系统、库存管理等设施,纳入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填埋定价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导向机制,确保填埋场正常运行。建立填埋场垃圾堆体常态化安全稳定性监测机制,防止出现塌陷和滑坡事故。对达到设计终场标高或停止使用的建筑垃圾填埋场,通过堆坡造景、建设公园等方式,打造城市景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3.规范农村建筑垃圾处置。探索农村建筑垃圾就地就近消纳方式,鼓励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村居拆迁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建筑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四)推进资源化利用

1.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认定机制,明确产品质量、标识、应用范围等要求,指导生产企业向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将取得认证的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申请纳入《山东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主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规范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做到能用尽用。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使用纳入设计方案审查,使用情况作为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验收条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落实扶持政策。将建筑垃圾填埋设施、装修垃圾分选场等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列入市容环卫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等有关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对于建筑垃圾再生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和应用工程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优先纳入上级项目、资金支持申报范围。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加强与高校合作,开展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专用添加剂技术等研发,扩大再生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优先纳入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1.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除外)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编制特许经营示范文本,明确政府与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义务,保障特许经营企业长效运营。支持地方国企以土地、特许经营权等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投资、控股,鼓励民营企业以技术合作参与项目运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2.建立末端结算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收费机制。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费、处置费列入工程造价, 定期发布运输/处置价格行情。委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核算装修垃圾运输成本、处置成本,制定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及计价规则,发布信息供市场参考。推行末端结算,由建筑垃圾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资源化利用厂、装修垃圾分拣厂、转运调配场、填埋场运营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协议,缴纳运输、处置费用。由处置单位自行运输或雇佣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环保责任。通过招投标确定无主建筑垃圾(政府兜底)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并交由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处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3.建立电子联单管理机制。将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装修垃圾运输)车辆标准、转运调配场、分拣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填埋处理单位信息链接到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筑垃圾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发布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调配量、暂存量、资源化利用量等相关数据。实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电子联单制度,工程施工单位(装修垃圾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在建筑垃圾移除施工工地前,应当通过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向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电子联单,并录入外运量信息;处置单位核对电子联单,录入运输信息,核实结束信息。(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4.建立装修垃圾收运处理机制。落实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社区居委会(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或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为装修垃圾源头管理责任人,由物业服务人与装修垃圾处置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装修垃圾收集设施设置、分类要求及分类袋提供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推广装修垃圾分类箱收集方式,实行装修垃圾统装统运。支持处置单位成立运输车队或与运输单位成立联合体的一体化运营模式,由处置单位办理装修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向社会公示“按袋”、“按车”、“按重量”的收费标准;提供装修垃圾下单申报APP或小程序,推行预约服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并向物业服务人缴纳,经物业服务人同意,装修业主可与处置单位直接签订装修垃圾处置服务协议,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处置单位进行补偿。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应当制定装修垃圾运输车辆、收集设施标准、装修垃圾处理服务协议模板等,规范装修垃圾处置管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5.建立工程渣土外运处理机制。因建设、维护工程等需要对外接收建筑垃圾回填使用的,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的前提下,应当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方案和主管单位证明,到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预约登记,并按预约登记的时间地点处置。建立施工单位与接收单位(平衡使用单位或转运调配场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签订运输协议制度,接收单位选择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车辆或渣土运输单位,办理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核准手续,落实环保安全责任。(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水务局)

6.建立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收运处理机制。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备案或领取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前将资源化利用方案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经政府征收的房屋资源归国有,征收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费、垃圾运输费、处置费纳入拆除工程预算,采取拆除施工单位与资源化利用单位联合体招标,确保拆除垃圾全口径运输到资源化利用单位处置。支持房建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签署工程垃圾处置协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联席会议,协调一致推动本辖区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自由裁量权,完善执法检查案件移交、处罚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和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每月调度统计建筑垃圾产生量、外运量、转运调配量、异地平衡量、资源化利用量、方案备案数量、处置核准办证数量等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每季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效能评价内容,制定细化评价办法和评分标准,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知识,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公示牌、社区宣传栏、明白纸,深入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宣传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堆放、全过程管理的要求、措施等,引导施工企业、社区物业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0日。


附件:1.全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建筑垃圾分类标准



附件1

东营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联席会议


一、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牛效强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局长

副召集人:孟凡吾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许宏图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王新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索华军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冯培勤  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

                 兰    波  市土地矿产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毕乃东  市生态环境局一级调研员

                 张宏伟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吕成修  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郇九湘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杜兵厂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孟凡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议题征集,会议确定事项督办落实。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

二、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也可受召集人委托,由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联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通报季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重大事项;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集。

联席会议应当至少提前1周准备,征集议题,安排县区做好工作汇报准备,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对会议确定事项进行督办。

三、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组织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和全过程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制度和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装修垃圾分拣场、填埋场、转运调配场建设及运营监管;推动建筑垃圾综合产品应用和技术创新;指导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大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上级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城区临时通行证,打击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财政补贴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填埋场、转运调配场、装修垃圾分拣场等土地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水利工程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税务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管理。


附件2

建筑垃圾分类标准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不再细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材料化学成分和东营垃圾分类实际,再分为以下五类:

金属类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废弃物,如废弃钢筋、铜管、铁丝等;

无机非金属类包括天然石材、烧土制品、砂石及硅酸盐制品的固体废弃物,如混凝土、砂浆、水泥等;

混合类其它固态废弃物,如轻质金属夹芯板、石膏板等;

轻质可燃类包括包装袋、竹板、废旧木材等;

危废类是指建筑垃圾中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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