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6/10 颁布日期: 2008/06/10
颁布机构: 太原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6/10
颁布日期: 2008/06/1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汛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电〔2008〕85号通知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汾河水库、汾河二库及晋阳湖管理单位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把水库(包括晋阳湖,以下同)安全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按照“隶属关系、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管理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具体责任,全面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订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在水库汛期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各级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水库管理单位要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巡查,认真做好值班交接记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麻痹松懈。   (三)建立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和落实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要险情、垮坝、影响县及县以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水库水质污染及人员伤亡等事故,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报市防汛指挥部和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要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省水利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市水务局要在1小时内报省水利厅。   三、切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   (一)全面开展防汛检查。按照水库管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检查的原则,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防汛通信、水雨情测报、防洪调度系统、大坝安全观测系统、防汛抢险道路等逐项检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水库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隐患立即落实除险措施,确保在主汛期到来之前予以整改。   汾河水库、汾河二库、清徐水屯营水库、北营水库、晋阳湖管理单位要制定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严格执行汛限水位安全管理制度,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全市其它小型水库均实施空库度汛,坚决防止垮坝事件发生。   (二)制订和完善水库防洪抢险预案。要备足防汛物料,组织好抢险队伍,落实相应的防、抢、撤措施。各小水库还要加强预警预报措施。对已纳入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合理安排工期,认真落实各项度汛措施,保质、保量、保安全地完成任务。   (三)密切注意库区局部暴雨。要提前做好应对困难条件下的水雨情监测、防洪调度、下游人员转移安置、应急抢险等工作。一旦发生险情,立即通知下游群众转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水库安全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协调公安、武警、民兵预备役、应急管理部门,为从事水库大坝枢纽、泄洪洞、供水及备用电源、电台等重要设施看守巡查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警具和其它防范装备。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水库大坝和水源安全保卫工作,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要在坝体两端安排专人值守,对过往坝顶人员车辆予以登记,严禁携带危险品人员或车辆通过。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汾河水库库区要设置防护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人为发生水质污染等事件。汾河水库、汾河二库   、晋阳湖要采取人防、技防、动物防范的立体化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值班、巡查和安全监控,建立大坝、输水洞、溢洪道等工程设施和库区水体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水库安全。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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