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加强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2/23 |
颁布日期: |
2006/02/23 |
颁布机构: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太原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02/23 |
颁布日期: |
2006/02/23 |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并环办发[2006]1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
入春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我国部分地区又有所抬头。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我市出现,从我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实际出发,就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提出如下要求,望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工作。
二、加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严格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各县市区要坚决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的要求,对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进行检查,未办理环评手续的要于5月1日前补办相关手续,对建在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加强畜禽养殖场水环境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业主做好畜禽饮用水的消毒管理,确保畜禽饮用水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对养殖场的所有废水,必须经处理消毒,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要加强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殖场,可暂时采用石灰消毒,同时加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四、养殖场排出的畜禽粪便、垫料等废弃物必须就地消毒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环保部门对于畜禽粪便、垫料等废弃物的处置要全过程监控,必要时禁止向外转运。
五、新建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新建畜禽舍应在居民区下风向,并远离居民区至少500米。
六、各单位要行动迅速、突出重点,在全面检查禽类养殖业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实施重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环保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