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5/28 颁布日期: 2008/05/28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5/28
颁布日期: 2008/05/28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局、办: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的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4.2 应急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抚恤与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人员健康保障   6.5 法律保障   6.6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 则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区);   (2)在我市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在我市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以内;   (2)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   (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局、宣传部、新闻中心、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爱卫会、铁路、民航、武警大同支队等。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指导和帮助县(区)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专家咨询委员会(附件一)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2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3.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配合对住院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样本采集。   2.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及病因学的确定工作,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对环境和物品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2.3.3 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卫生监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与协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内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即将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收集、信息核实、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制度,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制度,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等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国家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可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在1小时内完成。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危害范围、发病和死亡情况、事态可能发展趋势以及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进程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首次报告或前次进程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结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结案报告,应包括调查确认的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也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直报。责任报告单位在按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可通过传真等方式作详细书面报告。电话报告可作为网络直报和书面传真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接收并通过互联网专用系统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法定效力。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见下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密切注意事件动态,对可能受境外影响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规定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强制控制措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卫生、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转运移交。   (7)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应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动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市、县(区)卫生局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接诊、收治和转运患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诊疗常规进行诊断、治疗和采取隔离措施。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预防医院感染发生。   (4)对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类中毒等病人实行首诊医院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同时做好疫情报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分级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致病因子检测,并根据工作需要将标本分送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学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水平。   4.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传染病、环境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检查。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有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报告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与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在市卫生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   覆盖市、县、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2.1 急救机构   市120急救中心为全市的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各县(区)应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6.1.2.2 传染病救治机构   市传染病院(第四人民医院)为全市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县(区)级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6.1.3.1 组建原则   市、县(区)卫生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动、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6.1.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市、县(区)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了四十支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市级每队10-15人,县(区)级每队15-20人左右。对于鼠疫、霍乱等重大传染病发生时,市卫生局届时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组建新的应急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是: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由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1.3.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市、县(区)卫生局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4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市、县(区)卫生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国务院对应急工作统一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展改革和经济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储备,财政部门保障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了我市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清单。(详见附件二)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与发展改革、经济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履行所承担职责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统一安排。   6.4 人员健康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卫生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最大限度的减少卫生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5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7 附 则   7.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 员    韩翠梅 市卫生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郭 毅 市卫生局副局长   卢齐来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海英 市卫生局副局长   彭 江 市卫生局调研员   秘 书 长    王全安 市卫生局疾控科长(兼应急办负责人)   副 秘 书 长    吕志刚 市疾控中心主任   康建业 市卫生局监督科科长   郭秀峰 市卫生局中医科科长   陈廷柱 市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张万富 市地病所所长   秘   书    赵 弘 市卫生局疾控科副主任科员   李升喜 市卫生局计财科副主任科员   刘建平 市卫生局中医科科员   石树梅 市卫生局地病科科员   王飞船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员   宋桂花 市卫生局疾控科科员   一、传染病防控组(包括不明原因疾病、生物恐怖)14名   组 长    贾玉山 市疾控中心副主任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副组长    张强世 市四医院副院长   呼  吸 主任医师   冯金铭 市四医院副院长   传染病  主任医师   皇甫贵 市疾控流行病科科长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成 员    庞尔泽 市疾控消杀科科长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郝铁荣 市疾控慢病科科长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何晓红 市疾控计免科科长   公共卫生 主任医师   李金建 市疾控检验科科长   检  验 主管医师   王志刚 市四医院副院长   呼  吸 主任医师   刘长凯 市四医院传三科主任 消  化 主任医师   李霁虹 市四医院传一科主任 传 染 病  主任医师   吉焕英 市四医院      虫 媒 学 副主任医师   王跃进 市三医院      皮  肤 副主任医师   樊华山 市疾控性病科科长  流 行 病  副主任技师   二、中毒处置组(包括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化学恐怖)11名   组 长    陈德国 市监督所副所长 食品卫生 副主任医师   副组长    赵忠仁 市监测检验中心主任 检验 副主任技师   张雁宏 市监督所副所长 环境卫生 主任医师   成 员    昝丽萍 市卫生监督所  食品卫生 主管医师   吴宝珍 市卫生监督所  学校卫生 主管医师   江保喜 市卫生监督所  医疗市场管理 主治医师   姚海莲 市卫生监督所  饮水卫生   主管医师   刘田旺 市监测检验中心 职业卫生   副主任医师   王 晋 市监测检验中心 卫生检验   副主任技师   冯 鼎 市监测检验中心 职业卫生   主任医师   白常雄 市卫生监督所  职业卫生   副主任医师   三、医疗救治组16名   组 长    彭 江 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调研员   成 员    孙昌明 市七医院书记    心血管  主任医师   郁林杰 同煤集团三医院院长 骨 科  副主任医师   任旭东 市三医院副院长   神经内科 主任医师   王迎宾 市五医院副院长   普 外  主任医师   贺永春 市三医院副院长   血 液  主任医师   石富生 322医院副院长    烧 伤  主任医师   康亚荔 市二医院副院长   护 理  主任护师   林爱俊 市五医院呼吸科主任 呼 吸  主任医师   吴秋珍 市三医院消化科主任 消 化  主任医师   石爱群 同煤集团一医院  心胸外科 副主任医师   张 顺 市三医院骨科主任  骨 科  主任医师   杨启厚 市五医院神经外科主任 神 外 副主任医师   李 才 市三医院检验科主任  临床检验 主任技师   陶月仙 市五医院检验科主任  临床检验 主任技师   沈凌鸿 同煤集团一医院急诊主任    副主任医师   四、核与放射处置组(包括核辐射恐怖)6名   组 长    南喜文 市三医院副院长  放  射  副主任医师   副组长    李一川 市二医院CT室主任       副主任医师   钟 日 市监测检验中心   职业卫生 副主任医师   成 员    廉永旺 市卫生监督所科长 放  射  主治医师   苗来生 大同医专     放  射  副主任技师   纪 智 市五医院     核  磁  主任医师   五、预测预警组10名   组 长    周 宝 市疾控中心信息科科长   副组长    白建军 市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成 员    徐 建 市疾控中心行政科科长   张秀兰 市三医院防保科科长   杨海鹰 市五医院防保科科长   白竹英 市五医院感染办主任   六、综合组9名   组 长    王 荣 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    陈廷柱 卫生局计财科科长   肖 鸿 市卫生局人事科科长   李爱民 市卫生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    冯子平 市一卫校校长   刘首龙 市二卫校校长   高 芳 市健康教育所所长   白 芳 市疾控中心 流行病学 副主任医师   吴树鸣 市三医院  药学   主任药师   附件二: 大同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救援队伍现场应急装备清单   现装备清单:   医疗救援现装备清单:电动洗胃机XW/201A、多参数监护仪uT4000A、心电除颤器DM10、喷射呼吸机KR-Ⅲ(B)型、单道心电图机XD-7100、输液泵A35800、电动吸引器CA73、微机控制呼吸机ACM803、血糖仪C-D225-01056、ICU病床8380、心肺复苏仪、吸痰器、固定担架、休克裤、麻醉机、手术床、抢救车、喉镜。   卫生监督现装备清单:公共场所检测系统(6台/套)、测氡仪MODEL1027、数字粉尘仪P5L5、甲醛氨测定仪(GDYQ-201M)、TVOL检测仪PGM-30、公共场所检测系统TY-A、游泳池水检测箱BY-Y、手持式浊度仪H198703、手持式PH计pehp、电导率仪H18733、水质理化快检箱88型、紫外线强度计BY02、紫外线强度计BY-02、多参数水质快速测定仪DR/2400和2100、交直流两用大气采样器GS-4、数字式声级计HY104型、便携式数字粉尘仪P-5、粉尘采样仪IFC-2、袖珍式CO气体检测报警仪CO-1、辐射热计MR-3A、自动换档数字式照度计ZDS-10、粉尘浓度测量仪(GH100)、气体分析仪(MX2100)、H2S传感器、NO传感器、传感器NO2、传感器NH3、传感器CL2、传感器SO2、传感器O2、CO传感器、环境振动仪AMA5933、袖珍大气采样器QW-1500、数字式噪音计、风速温湿度计、综合温度测试仪、紫外照度计、紫外线强度仪UV-B、x-r闪烁仪FD-71A、x-r毫伦剂量仪DL-3120、闪烁r辐射仪、x-r环境剂量仪BH-3109A、智能化r辐射仪、智能x、r辐射仪、热释光剂量仪(FJ427A1)、便携式射线仪Inspector、X射线机质量检测装置、体模、退火炉FJ-411、退火炉、食品安全检测箱(全项型)(四件)、便携式甲醇速测仪WM002-JC、便携式电导仪DDB-303A   疾病控制现装备清单:   一、现场工作工作装备   1、通讯办公装备 笔记本电脑、电池、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手持扩单器、其他办公用品(纸、笔等)   2、个体防护装备 防护服(C级)防护眼罩、乳胶手套、防护鞋/防护靴、防护鞋套、医用防护口罩。   二、现场检测、检验装备   1、共用采样设备 冰箱、试管架、碘伏、止血带、注射器、酒精灯、鼻(咽、肛)拭子、无菌棉签、标记笔、不干胶标签、透明胶带等。   2、常用传染病现场诊断设备 显微镜(普通、荧光、暗视野)、酶标仪、生物安全柜等。   3、常用消杀器械 手动消毒器、超低容量喷雾器、电动/燃油喷雾器、烟雾发生器、洗消架等。   监测检验现装备清单: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半自动微生物鉴定仪、微波消解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分光度计、分析用纯水机、显微镜、酸度计、1/万电子天平、X光机、肺功能仪、心电图机、B超、电测听计、肺活量计、粉尘采样器、空气采样器、热球式风速仪、辐射热计、照度计、高频电场测定仪、尿十项测定仪、血球计数仪。   拟装备清单: 医疗救援拟装备清单   一、现场工作装备   1、通讯办公装备   对讲机、GPS(全球定位系统)、救援地区地图、笔记本电脑(含办公软件)、电池、录音笔、数码摄像机、数码相机、手持扩音器、其他办公用品(含纸、笔等)等。   2、个体防护装备   防护服(根据现扬情况选择A、B、C、D级)、防护眼镜/眼罩/护目镜、复合膜防护手套、防切割手套、乳胶手套、防护鞋/防护靴、防护鞋套、医用防护口罩(或同等级别口罩)、防化服、呼吸防护器(过滤式、携气式)等。   3、核和放射事故现场处理个人专用装备   自读式剂量计、累积剂量计、铅眼镜、铅脖套、铅围裙、铅手套等。   4、医疗急救装备   急救箱(含听诊器、血压计、叩诊独锤、镊子、砂轮、体温计、剪刀、压舌板等急救必需品)、复苏箱(含口咽通气管、喉镜、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牙垫)、除颤起搏器、清创缝合包、换药包、导尿包、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骨科器械包、胸科器械包、颅脑外科器械包、妇产科手术器械包、五官科检查器械箱、血管吻合器、呼吸机、多参数生理监护仪、心电图机、高压消毒器、小型医用纯水装置、运血箱、医用冰箱、担架等。   5、标识   分区标识如警示带和警示线(普通和荧光的)、各种警告提示标识、检伤标识等。   二、现场检测、检验装备   1、共用采样设备   冰箱、液氮罐、骨髓采样包、真空管(抗凝、不抗凝)、试管架、碘伏、止血带、注射器、酒精灯、鼻(咽、肛)拭子、无菌棉签、各种采集样品(尿液、粪便、唾液、痰液、呕吐物和其他体液或分泌物、组织、指甲、毛发、衣物、口罩、饰品以及气体、水、土壤、动植物等)的器具、设备、容器、及固定保存液,蚊蝇及鼠等病媒生物捕捉保存装备、样品保温箱/保温瓶、标记笔、不干胶标签、透明胶带等。   2、常用传染病现场诊断设备   显微镜(普通、荧光、暗视野)、酶标仪、生物安全柜等。   3、常见传染病快速诊断试剂   (1)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快速检测度剂   ①SARS抗原快速金标试纸;   ②禽流感抗体中和试验试剂;   ③SARS抗体(IgM,IgG);   ④SARS抗原;   ⑤呼吸道多病原抗体(肺炎诊断);   ⑥军团菌抗原快速检测试剂;   (2)重点肠道致病菌快速检测   ①霍乱制动试验试剂   ②O157金标试纸   ③伤寒副伤寒诊断试剂(肥达氏反应).   (3)自然疫源性疾病及虫媒传染病检测试剂   ①出血热IgG;   ②炭疽(ELISA、PCR).   4、常见化学中毒现场检测处理设备   毒物查询系统、气体检测仪、化学法毒物快速检测箱(常见毒物、药物、战剂的化学法或简单仪器分析)、其他便携毒物检测仪器、洗眼器、洗胃机、重伤员皮肤洗消装置等。   常见现场检测的物质有: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氨气、氮氧化物、亚硝酸盐、甲醇、有机磷酸脂农药、抗凝血类杀虫剂、致痉挛性杀虫剂等。   5、核和放射现场检测设备   场所辐射检测仪、多用途   三、现场生活及后勤保障装备   1、生活保障装备   帐篷、蚊帐、工具设备(镐、铁锹、尼龙绳等)、暖风机、电扇、发电机、防水配电盘、电线、防水接线板、车用逆便电源(12V-220V)、储水和净化水装置、折叠床(桌、椅)、塑料布(可做雨具)、照明设备、炊具组套、主副食品等。   2、个人生活用品   救援队队服、工作服、遮阳帽、救援鞋/靴、背囊、身份识别牌、药盒、守电筒或头灯、驱蚊剂、防晒霜、野战饭盒(含勺、筷)、脸盆、睡袋、毛毯、毛巾被等。 卫生监督拟装备清单   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测仪器和清洗设备   (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积尘监测仪器   LD-5C(H)XIN型微电脑激光粉尘仪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细菌检测仪器   JWL系列空气微生物采样系统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测清洗机器人   风管监测清洗机器人   2、食品卫生应急处置现场监测设备   (1)ATP荧光食品检测仪   (2)全项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   (3)便携式食品微生物快速检测仪   3、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仪器   多参数水质检测仪(HI9804型,意大利)   4、卫生监督取证通讯设备   (1)录音笔(15只)   (2)车载台、对讲机(15台) 疾病控制拟装备清单   一、现场工作装备   1、通讯办公装备 对讲机、GPS(全球定位系统)、救援地区地图、录音笔。   2、个体防护装备 防护服(A、B、D)防护眼镜/护目镜、复合膜防护手套、防切割手套、呼吸防护器(过滤式携带式)等。   3、核和放射事故现场处理个人专用装备 自读式剂量计、累积剂量计、铅眼镜、铅脖套、铅围裙、铅手套等。   4、医疗急救装备 急救箱(含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镊子、砂轮、体温计、剪刀、压舌板等急救必需品)、复苏箱(含口咽通气管、喉镜、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牙垫)、除颤起搏器、清创缝合包、换药包、颅脑外科器械包、妇产科手术器械包、五官科检查器械箱、血管吻合器、呼吸机、多参数生理监护仪、心电图机、高压消毒器、小型医用纯水装置、运血箱、医用冰箱、担架等。   5、标识 分区标识如警示带和警示线(普通和荧光的)、各种警告提示标识、检伤标识等。   二、现场检测、检验装备   1、共用采样设备 液氮罐、骨髓采样包、真空试管(抗凝、不抗凝)、各种采集样品(尿液、粪便、唾液、痰液、呕吐物和其他体液或分泌物、组织、指甲、毛发、衣物、口罩、饰品以及气体、水、土壤、动植物等)的器具、设备、容器及固定保存液,蚊蝇及鼠等病媒生物捕捉保存设备、样品保温箱/保温瓶。   2、常见传染病快速诊断试剂   (1)常见呼吸道传染病快速检测试剂   ①SARS抗原快速金标试纸;   ②禽流感抗体中和试验试剂;   ③SARS抗体(IgM、IgG);   ④SARS抗原;   ⑤呼吸道多病原抗体(肺炎诊断);   ⑥军团菌抗原快速检测试剂;   (2)重点肠道致病菌快速检测   ①霍乱制动试验试剂;   ②0157金标试纸;   ③伤寒副伤寒诊断试剂(肥达氏反应)。   (3)自然疫源性疾病及虫媒传染病检测试剂   ①出血热IgG;   ②炭疽(ELISA、PCR).   4、常见化学中毒现场检测处理设备 毒物查询系统、气体检测仪、化学法毒物快速检测箱(常见毒物、药物、战剂的化学法或简单仪器分析)、其他便携毒物检测仪器、洗眼器、洗胃机、重伤员皮肤洗消装置等。   常见现场检测的物质有: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氨气、氮氧化物、亚硝酸盐、甲醇、有机磷酸酯农药、抗凝血类杀鼠剂、致痉挛性杀鼠剂等。   5、核和放射现场检测设备 场所辐射监测仪、多用途γβ巡测仪、βγ表面污染监测仪、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中子当量仪、野外γ谱仪、数据收集系统、放射剂量估算软件等。   6、常用消杀器械 干粉喷雾器   三、现场生活及后勤保障装备   1、生活保障装备 帐蓬、蚊帐、工具设备(镐、铁锹、尼龙绳等)、暖风机、电扇、发电机、防水配电盘、电线、防水接线板、车用逆变电源(12V-220V)、储水和净水装置、折叠床(桌、椅)、塑料布(可做雨具)、照明设备、炊具组套、主副食品等。   2、个人生活用品 救援队队服、工作服、通用防护服、遮阳帽、救援鞋/靴、背囊、身份识别牌、药盒、手电筒或头灯、驱蚊剂、防晒霜、野战饭盒(含勺、筷)、脸盆、睡袋、毛毯、毛巾被等。   监测检验拟装备清单   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气-顶联用仪GC-MS、固相萃取系统、自动洗板机、甲醛测定仪、高纯氮发生器、蛋白质测定仪、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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