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3/10 颁布日期: 2010/03/10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3/10
颁布日期: 2010/03/10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大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大同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做好应急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我市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   (3)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4)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干、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的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5)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而且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境内发生需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1.5 预案启动   发生Ⅲ级以上响应的森林火灾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将核准的火场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转为“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应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协调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快速响应,按各自职责任务,积极做好扑火救灾的支持保障工作。必要时,森林扑火指挥部可派出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大同军分区副司令、市林业局局长、武警大同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煤炭局、市旅游局、移动大同分公司、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安监局、市无委会分管领导组成。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联系电话:6016096、6016009),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   2.2.2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市森林扑火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制定、修订扑火预案和森林防火有关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为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提出建议;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发生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后,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完成各自的职责任务。   大同军分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抢险救灾条例》,按照森林扑火需要,及时协调组织驻同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大同支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抢险救灾条例》,按照森林扑火需要,及时协调组织驻同武警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准确报道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森林火灾案件的审判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失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完成市扑火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协调扑火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并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治安工作。及时进行火案侦破,查明起火原因,惩处火灾肇事者,并做好扑火救灾的交通疏导,维护灾害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安监局:负责森林火险区域及森林火灾发生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扑火救灾应急所需经费的拨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做好困难灾民的生活救助,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市交通局:负责扑火救灾物资和扑火人员运输及道路畅通工作,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扑火救灾的医疗救护,同时做好灾区的防疫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的农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市煤炭局:负责协调基层煤炭系统矿柱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可积极协调组织矿山救护队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重点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采取应急监控和保护等措施。   移动大同分公司: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积极提供扑火救灾所需的电信资源,提供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扑火救灾通信通畅。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现场气象信息资料,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典型火灾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进行曝光。   市无委会: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无线电台频率的划定及超短波通讯的畅通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2 林火监测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或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结合了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发展态势,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3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的条件。   3.4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森林火灾报告程序,首先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县(区)人民政府。随后,每2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火灾发生2小时内如实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3.5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受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发生在省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将派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要省里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省森林扑火指挥部将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下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发生在县(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成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并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Ⅳ级响应   当发生火情,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响应,成立县(区)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尽快制定扑火方案,立即组织扑救。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形成由上到下逐级指挥的体系。下级前线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前线指挥部的命令,但上级前线指挥部不应越级下达命令,避免指挥混乱。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的,各分区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7 扑火力量的组织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抽调市森林消防大队100人和武警大同支队200名官兵组成投入扑救;如火灾发展态势严峻,火情一时难以得到控制,由大同军分区组织驻同部队500-1000名官兵和市级半专业救援队(如市矿山救护队等)投入扑火;必要时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援助   当森林火灾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而我市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其他扑火队实施跨区扑火。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9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火灾完全熄灭,火场清理完毕,达到“无烟、无火、无气”后(火场看守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视情况可延长守护时间),前线指挥部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请求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状态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火灾处置结束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人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有关县(区)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十天内,将森林火灾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有功人员需追认烈士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县(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由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以及火场实况图片、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较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大同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参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人员会商,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级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避险常识。同时,对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处置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监督实施并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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