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26 颁布日期: 2009/08/26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8/26
颁布日期: 2009/08/26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9]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大同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大同市水上应急搜救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规定。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搜救责任区内河水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发生在本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它搜救机构请求,需要大同市协助应急处置的工作。   1.3.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4.1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并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统一指挥: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组对辖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协调所组织的各方面应急力量的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1.4.2社会参与,团结协作,资源共享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机制。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草相配合,形成合力。   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资源,广泛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平战结合,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加强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人员专业培训,提理高专业技能,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降低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能及时采取措施,对遇险人员实施救助,减少损失。   以人为本: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关爱生命,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科学决策:发挥先进科技手段和专家咨询的作用,对突发事件进行科学评估,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大同市水上应急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领导指挥机构组成:   2.1 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组   组 长:郝月生 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殷智才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张明生 市交通局长   2.2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驻同部队(含武警支队):应县以上人民政府请求,参与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指挥,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调派所属舰船、航空器和人员参与搜寻救助行动。专业救助单位:应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服从省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负责专业的水上搜救。   市公安局:参与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水域和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组织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救生车、艇、救生衣、通信.设备等)的储备、发放。   市财政局:负责为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交通局:承担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协调县区交通系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领导市地方海事局进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和信息提供。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提供相关水域的重大水情信息,参与应急搜救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抢救队伍,对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医疗器材;提供医疗咨询、指导。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各县区安监部门做好水上应急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危害的环境应急预测,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环境污染。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趋势预测、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   市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各类旅游团队和游客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旅游团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水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指定辖区搜救单位和力量;组织参与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搜救;组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救助行动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3 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市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设在大同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2.3.1代市政府起草水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关预案;   2.3.2负责日常值班和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3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3.4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   2.3.5负责水上应急搜救的相关培训;   2.3.6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水上搜救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测预警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一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土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水利水文部门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市内相关机构或相关省(市)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预警分级   3.2.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临灾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恶性突发事件,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辖区所有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6)特大凌汛的信息。   3.2.2重大风险信息(II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流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4至9人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重大凌汛的信息。   3.2.3较大风险信息( 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突发气象灾害(大雾、暴雨、大风、大雪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较为严峻: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较大凌汛的信息。   3.2.4一般风险信息(IV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的信息,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检滞留率明显上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一般凌汛的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四、险情级别与报送   4.1 险情分级   4.1.1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含30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含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含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险情信息(Ⅲ级)   (1)造成3人(含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含3人)至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2人(含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2人(含2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险情信息报送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通过当地公布的号码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警,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一流向等。   各县(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险情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报告。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 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险情、较大险情由事发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响应;重大险情、特别重大险情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同时向中国海上应急中心请求支援。   5.3 各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可参与应急的船舶,在不危急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迅速参与应急救援。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奋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重大、特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专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的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一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6.1.4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保证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6.1.5保险志愿人员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由市水上搜救中心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应急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由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七、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省、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7.2 应急力量和应急保障   7.2: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应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的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7.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应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人员、物资和器材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提供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2.3医疗保障   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全省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的任务。   7.2.4社会力量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7.2.5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7.3 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宝剑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应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7.3.2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取得相应证书。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3.3演练   市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隔2年组织一次演练。   7.3.4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信息,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 名、名词术语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是指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库区以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指导各县区制订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负责。   8.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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