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
颁布日期: |
2008/12/19 |
颁布机构: |
大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同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12/19 |
颁布日期: |
2008/12/19 |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第一督查组从2008年9月28日开始,对我市煤矿进行了督查,并针对部分煤矿普遍存在的如未规范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存在淘汰机电设备、井下掘进工作面局扇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探放水制度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与市政府和各县区交换了意见,同时以晋煤监执法字〔2008〕53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大同市地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省级督查情况的通报》。为切实贯彻落实省煤矿安全督查组提出的要求,进一步抓好全市地方煤矿的安全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要充分认识目前我市地方煤矿比较严峻的安全形势,高度重视省级督查组关于我市地方煤矿督查,情况的通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卜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逐条检查的办法抓好对通报内容的整改落实,煤矿企业要举一反三的查找其它隐患,针对通报和查找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报县区煤炭主管部可批准后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整改时间、内容、要求、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严格责任落实,进行跟踪监督。对未定整改方案或有方案未整改及整改不彻底的煤矿,决不能复工复产,同时不能以整改名义组织生产;各县区政府要派专人对一些既不制定整改方案又无整改条件的煤矿严加看管,防止此类煤矿擅自组织生产;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煤矿,要依法实施关闭。
二、加大“十关闭”矿井的工作力度
对属于“十关闭”范围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关闭矿井的具体时间、标准、要求组织实施关闭工作。进展慢的县区要加快“十关闭”工作进度。做好“十关闭”矿井的设备拆除、井口封闭和人员遣散等工作。对按标准关闭有争议的矿井要坚决停止生产,严格执行好驻矿监管员制度。在矿井关闭过程拆除井下设备时,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预案,要有县、乡监管人员在场负责指挥,严禁停电、停风情况下拆除井下设备,防止矿井在实施关闭过程中造成意外事故,并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安全整治矿井的巡查监管和盯守工作,严防此类矿井擅自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三、加强对保留生产矿井的监管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同政办发[2008]109号《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加强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同政办发[2008]111号《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的精神要求,加强生产矿井的日常安全监管,认真细致地搞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做好检查的记录,瓦斯员不能随意减少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各煤矿要确保“三大系统”正常可靠运行,并做到及时调校各类传感器。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加强井下局部通风机的管理,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拐弯处必须使用专用弯头,用于调节采掘工作面风量的调节风窗的风门必须安设两道。
2、要提高矿井通风设施构筑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通风设施要责成专人限期整改,对弃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永久密闭并设置管理牌板、特别要加强对采空区和火区密闭的监测监控,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定期检查,严禁擅自打开密闭组织生产。
3、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制度,各煤矿应组建专职的探放水队伍,做好探放水记录;各级要认真检查煤矿的探放水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控水设备是否完好,探水钻杆数量是否能满足规定钻探深度,探水工作是否按要求实施,余孔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要根据本矿地质情况和周围采掘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完善矿井排水设施。
各县区要聘请地质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涉及奥灰岩含水层的煤矿进行科学勘探,属于带压开采的矿井,要编制带压开采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4、完善矿井防尘洒水系统,严格按要求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开采自燃和易自燃煤层要制定具体有针对性的防灭火措施。
5、立即更换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机电设备,大型设备或新更换设备要及时进行检测检验,供电系统图要与井下实际供电现状相符。矿井双回路不完善的要限期整改完善,同时要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的日常管理,杜绝失爆现象。
6、加强对矿井技术资料的管理。所有矿井的采掘计划要经县一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采掘计划布置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采掘计划进行回采或掘进,实际作业情况要与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相符,图纸填绘要及时准确,反映采掘实际情况。对以假工作面应付检查而在其它地方另布置采掘工作面的要按规定对矿井实施关闭。
7、井下工作面使用的木支护必须立即更换。
8、认真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复工复产标准和程序执行,不得各行其是,放松标准;煤矿复产由县区主管部门和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汇报市级主管部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复产;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国家安委办和省级督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彻底整改的矿井,不得复产;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总结影响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因素,结合事故教训,提出复产的否决条件,有一个否决条件存在就不能复产。
9、加大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井下不得设置火工品库。已经设置的,要在2008年底前全部撤除,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各县区煤炭部门要责令停产整顿,并停止火工品的核定审批和供应。
10、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停产整顿时机,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安全和技能培训。服务单位变更的要及时变更证件,做到人员、证件、职务、工种、服务单位相统一,为今后的安全生产奠定扎实基础。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