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11/07
颁布机构: 大同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1/11/07
(同政发[2011]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   《大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7日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 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煤炭产业转型发展,更好地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接替产业发育不足和相关社会问题,解决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简称保证金、转产资金、“两金”)提取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与实际治理需要相脱节、与政府统一规划相脱节、煤炭企业不能按时足额提取、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两金”的政策效应,促进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贯彻我省实施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先行先试的有关精神,适当调整改进我市“两金”提取、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两金”从成本中列支,属于准公共财政资金,其提取、使用、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适度集中使用”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包括地方煤矿、煤矿兼并重组后分属各兼并主体的煤矿、同煤地煤集团(以上煤矿统称地方煤矿)和同煤集团本部煤矿。   三、提取标准   “两金”以原煤的实际产量为提取依据。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不分煤种,转产资金提取标准为吨煤5元;保证金提取标准为吨煤10元。   四、资金分配   根据适度集中使用的原则,市政府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同煤集团本部煤矿)提取的保证金中吨煤集中4元;县 (区)政府按属地原则从辖区内的地方煤矿提取的保证金中吨煤集中2元。煤炭企业提取的转产资金和吨煤4元的保证金(同煤集团本部煤矿吨煤6元)由企业留用。   五、资金用途   “两金”主要用于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造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接替产业发展和解决因采煤引发的社会问题。   六、专户管理   转产资金和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煤炭企业在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代理银行分别设立“转产资金专户”和“保证金专户”,并将专户开设情况送所在县(区)财政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财政保证金专户”。   七、征收、储存   市煤炭纠察支队负责督促“两金”的提取,并负责市、县(区)政府集中的保证金的收缴,市审计局负责监缴。   煤炭企业按月向煤炭、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报送煤炭产量和“两金”提取情况,切实按照专户储存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缴存“两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吨煤5元转产资金和留用的吨煤4元保证金分别存入企业“转产资金专户”和“保证金专户”,将市、县(区)集中的吨煤6元保证金(同煤集团本部煤矿吨煤4元)直接缴入市财政保证金专户。   市财政部门按季将属于县(区)留用的吨煤2元保证金划入县(区)财政保证金专户。   八、票据管理   票据实行按季领取、按季核销制度。收取保证金,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加盖专章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用收据》,由市煤炭纠察支队向市财政局定期领取。   九、资金管理   市、县(区)集中使用的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市级集中使用的保证金,纳入市级财政管理,年初由市政府根据全市工作重点、资金用途,具体确定其支持方向和重点,并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属地县(区)政府集中使用的保证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煤炭企业留用的“两金”要纳入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定程序分别经发改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批准后使用。涉及到两户或两户以上企业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按规定可由市、县(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十、有关要求   1、“两金”的提取、缴纳、使用和管理,接受市纪检、监察、煤炭、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煤炭企业隐瞒产量、不按规定提取缴存和上缴、违规使用“两金”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2、各县(区)政府要认真编制煤炭企业转产发展规划和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区域规划,合理调度企业的转产资金,切实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益。   3、市煤炭纠察支队负责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保证金集中收取情况报表,属地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每月向市财政报送“两金”提取、使用情况报表。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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