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3/28 颁布日期: 2011/03/28
颁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1/03/28
颁布日期: 2011/03/28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70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大力推进职业健康管理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现将《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作业场所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员系指由用人单位指定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经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的人员。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发挥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配备与其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员,按职业病危害程度确定人员数量:

  (一)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严重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1000人,配备专职人员3人以上;劳动者人数300至1000人的,配备专职人员2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名;

  (二)职业病危害分类属一般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大于300人,配备专职人员1人以上;劳动者人数小于300人,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1名;

  (三)职业病危害分类属轻微危害的,配备兼职人员1名。

   第五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责任心强,能胜任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经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

   第六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参与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牵头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三)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并做好变更申报工作;

  (四)组织和参与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岗前和岗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指导相关部门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教育、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并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维护记录;

  (五)落实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及时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并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及治理整改情况;

  (六)组织本单位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告知体检结果;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负责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监督相关部门及时调离职业禁忌人员;向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及其处置情况;

  (七)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职业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以及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时,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分管领导;

  (八)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九)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及时传达和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通知、文件、管理要求等;接受和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督、整改意见,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和权利;并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其合法权益。

  (一)保障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考核,以及实施日常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安排其参加工作会议、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为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保持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的相对稳定。职业健康管理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向辖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三)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员了解本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料、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健康监护等基本信息;

  (四)定期研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听取职业健康管理员工作情况汇报,并根据职业健康管理员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岗位考核与奖惩机制,发挥其在职业卫生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达标化工作中的专业作用。

   第八条 职业健康管理员应持证上岗,由用人单位选派或个人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健康管理员证》。

  《职业健康管理员证》全省范围内有效;职业健康管理员更换用人单位,继续从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应当凭原件到新用人单位所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职业健康管理员证》由省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省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组织编写职业健康管理员培训教材,制定培训及考试要求;负责对市级师资队伍的培训,指导全省培训工作。

  市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对县(市、区)级师资队伍的培训,并对县(市、区)培训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市、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所辖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员的培训和发证,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员基础档案资料,及时登录浙江省职业健康管理员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员管理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或组织业务培训,传达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交流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与检查,了解其职业健康管理员的设置、培训教育、工作开展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建议用人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一条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对成绩突出的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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