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阳江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9/12/26 |
颁布日期: |
2019/12/26 |
颁布机构: |
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阳江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9/12/26 |
颁布日期: |
2019/12/2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阳部规〔2019〕26号。
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我市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阳江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办理非当场办结的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容缺受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容缺受理材料,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目录。
第六条 容缺受理的材料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除主要申请材料外,其余的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有欠缺的材料。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证明类:如申请人身份证明,缴费证明,企业资信证明等。
(二)证照类:如营业执照,岗位资格证,社保登记证等。
(三)文书类:如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四)其他类:审批部门认为可以容缺受理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以公民名义申请的,需在承诺书签名;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若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的还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服务窗口人员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窗口人员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窗口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方式。
第十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按退件流程办结,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失信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纳入承诺失信记录。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在行政审批中不适用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对政务服务部门开展容缺受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容缺受理工作纳入政务大厅政务服务管理考核内容,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政务服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提请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2、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