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9 |
颁布日期: |
2020/02/18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20/02/19 |
颁布日期: |
2020/02/18 |
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全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明确要求如下:
一、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复工复产前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企业,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二、各市、县可遵循《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疫情防控指南(1.0版)》,工业企业可遵循《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导则》,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此要求自2020年2月19日零时起由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政府和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执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
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