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颁布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7/12/12 颁布日期: 2017/12/12
颁布机构: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淮南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7/12/12
颁布日期: 2017/12/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港口环保问题整治任务,防止船舶违法排放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环保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部门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建设。具体负责接受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非渔业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到港运输船舶实施防污染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污染物接收单位月度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联单的核查;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资质的审批,并对其资质的有效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环保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以及网上注册审查;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部门:负责港内渔业船舶的防污染检查;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渔船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的现场监督检查;负责渔船联单的核查。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船舶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负责垃圾接收联单的核查。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资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1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危险废物的还应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1艘不低于2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1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向市港航管理局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含服务区)。 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三、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省内转移是指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均在安徽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应及时报市环保局,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申请账号,同时上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的扫描件。申请流程如下: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登录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同时向市环保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环评报告(原本)及批复(原件) 4.法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社保 5.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6.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污染物接收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处置协议。 (三)污染物接收单位登录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完毕后,将相关信息报市地方海事局。 四、联单运行流程 (一)作业报告 涉及非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接收单位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将接收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同时还应向作业地农业部门报告。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可根据作业船舶概况、作业地点以及作业气象海况等因素进行现场抽查。主要核实作业双方作业前现场防污染措施准备情况、作业流程与作业方案的一致性、作业人员培训情况等,防止作业过程发生污染。 (二)污染物接收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联单,按照联单格式认真填写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涉及非渔船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接收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方,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三、四、五联分别报作业地海事部门、环保部门。 涉及渔船残油、含油污水接收作业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一联接收单位留存,第二联交船方,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接收单位每月底将第三、四、五联分别报作业地海事部门、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 涉及非渔船垃圾接收作业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二联交船方,其余接收单位留存,船方需将联单保存在垃圾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接收单位处理垃圾时需和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互相确认垃圾信息,真实填写联单第二部分内容。第一、三、四、五联随车辆运行至垃圾处置单位,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垃圾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信息后填写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五联,并将第一联、第三联10日内交污染物接收单位,并于每月底将第四联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将第三联随月度备案材料一起报作业地海事部门。 涉及渔船垃圾接收作业的,接收作业完成后,作业双方在联单上签字确认,第二联交船方,其余接收单位留存,船方需将联单保存在垃圾记录簿等文书中至少2年。接收单位处理垃圾时需和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互相确认垃圾信息,真实填写联单第二部分内容。第一、三、四、五联随车辆运行至垃圾处置单位,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和垃圾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信息后填写第三部分。处置单位留存第五联,并将第一联、第三联10日内交污染物接收单位,并于每月底将第四联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污染物接收单位接到联单后每月底将第三联随月度备案材料一起报作业地海事部门,复印件报作业地农业部门。 (三)危险废物运输转移流程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市内移出:污染物接收单位将危险废物计量后装车,现场拍照留档(实物一张、装车后整车一张),登录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如实填写联单资料,保存后打印5份,盖章交给运输单位,运输人现场确认签字随车运行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计量核实无误后,现场拍照留档(实物一张、装车后整车一张),联单签字盖章确认,并进行网上填写上报。纸质联单1份留档,1份交运输单位,1份自接收之日起2日内送属地环保部门备案,另2份自接收之日起10日内交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接收单位1份留档,1份在2日之内送移出地环保部门,移出地环保部门登录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完成联单的闭环管理。 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月末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情况备案表和月内所有联单的复印件报作业地海事部门进行月度备案,涉及渔船的还应报送作业地农业部门。 五、监督管理 运输船舶到达淮南港后,需接受海事部门的防污染监督检查。检查船舶证书和文书齐全性、防污染文书记载规范性、防污染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主管船员设备操作熟练性等,必要时核查污染物留存量与记载量的一致性。发现有偷排污染物嫌疑,及时调查取证。 渔业船舶需接受农业部门的防污染监督检查,重点核查联单记录以及留船污染物情况。 六、实施要求 (一)各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检查力度,重点打击偷排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准入管理和企业资质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管,规范转移联单制度的执行。农业部门逐步规范渔船含油污水、残油和垃圾的接收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处船舶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同时,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 (二)跨市转移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需根据年度需求,向市环保局申请转移计划,取得转移计划后,将复印件报市地方海事局。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转移联单等记录台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污染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农业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成的联合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海事局。每季度,办公室负责召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总结和评估本制度运行情况,不断改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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