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7/12/12 | 
                颁布日期: | 
                2017/12/12 | 
              
            
          
         
        
          
            
              
                | 颁布机构: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淮南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7/12/12 | 
              
              
              	| 颁布日期: | 
                2017/12/12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2日       
 
 
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为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统一协调、联动协作的联合执法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规定,规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管,实行全程闭环管理。
二、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配合,实行联合监管(具体职责见《淮南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联席会议。
三、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对遵法守纪、信用良好的单位,给予表彰推介;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予以警示或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
四、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开展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