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迅速反应、处置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指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暂行)》(HJ633-2012);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辖区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3)科学预警,迅速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根据大气污染情况,决定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和资金。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调度、协调、督查、指导有关单位大气污染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发布、调整或解除的建议。
2.3 应急工作组
2.3.1 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大气污染发展趋势;负责制作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预报信息包括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AQI值等。
2.3.2 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组
由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和市公用局组成。监督检查燃煤锅(窑)炉及工艺废气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适当调整供热企业生产负荷以减少污染物排放。
2.3.3 机动车污染控制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强化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辆监管;组织并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2.3.4 施工污染控制组
由市建委牵头,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和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监督执行减少或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等作业。
2.3.5 市容环境控制组
由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建委、市园林绿化局组成。负责督促检查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加强对物料渣土运输车辆、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监管。
2.3.6 秸秆焚烧控制组
由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组成。负责加强对露天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2.3.7 健康防护组
由市卫生局、市教育局组成。负责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和医疗救援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2.3.8 专家组
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大气污染预测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
2.3.9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负责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信息的审核、发布。
2.4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发布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强化对各类大气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与市环保局联合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可能条件下,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市工信局:负责确定限产、限排企业名单,协调落实相关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减排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采取相应的车辆限行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冒黑烟等车辆的路检路查。
市建委:负责落实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市公用局:负责协调供热企业适当调整生产负荷。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落实园林绿化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城市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部门对大型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高公共交通运力。
市农委:负责组织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工作,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护知识和救助常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按规定组织监督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2.5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成立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成员单位及职责参照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确定。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会商制度,对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测,研判空气质量等级与污染变化趋势,并上报预警信息。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大气污染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预警,Ⅰ级预警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长春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AQI<500),且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确定为Ⅳ级预警;
Ⅲ级预警:长春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00<AQI≤300),且预测未来3天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确定为Ⅲ级预警;
Ⅱ级预警:长春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严重污染天气(300<AQI<500),且预测未来3天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确定为Ⅱ级预警;
Ⅰ级预警:长春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出现极重污染天气(AQI≥500),且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确定为Ⅰ级预警。
3.2.2 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会商,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或加重时,及时制作预警信息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预警级别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审查确定。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报,宣传报道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健康防护提醒和限产限排建议。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大气污染变化情况,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或解除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发布。当不满足Ⅳ级预警条件时,Ⅳ级预警自动解除。
3.2.3 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3.2.3.1 Ⅳ级预警措施:在启动Ⅳ级(蓝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宣传报道组每天向公众发布1次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3.2.3.2 Ⅲ级预警措施:在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12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宣传报道组每天向公众发布1次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2.3.3 Ⅱ级预警措施:在启动Ⅱ级(橙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8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宣传报道组每天向公众发布2次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倡导相关单位和公众积极采取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3.2.3.4 Ⅰ级预警措施:在启动Ⅰ级(红色)预警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6小时向指挥部报告1次当前大气污染程度。宣传报道组每天向公众发布3次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积极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应急值班人员要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对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实施24小时跟踪监控。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Ⅳ级响应: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程序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启动应急响应指令。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发布信息公告
宣传报道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气象短信等形式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公告,提醒市民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相关单位和公众积极采取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4.3.2 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减少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日常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或改用清洁能源。
(2)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4.3.3 Ⅲ级响应
在落实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
①加大货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配合环保部门强化对冒黑烟、高污染黄标车等车辆的路检路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②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的维修保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③加强路检,增加机动车尾气检查频次,加大对超标排放车辆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燃煤及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各类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②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核查,对超标排污单位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③火电、水泥、铸造及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扬尘防控措施
①加强对建筑工地料堆、土堆的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降尘频次,检查工地出入口是否已硬化铺装,是否已设置冲洗设施并按规范操作,物料、渣土等运输车辆是否已采取密闭措施(责任单位:市建委)。
②增加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
③加大对物料堆场扬尘控制的监督力度,增加对工业企业各类煤、渣、沙石等物料堆放围挡与覆盖的检查频次,减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④加强对绿化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绿化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
(4)其他措施
①增加对露天秸秆焚烧的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农委)。
②增加对露天烧烤的检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行政执法局)。
4.3.4 Ⅱ级响应
在落实Ⅲ、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醒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应采取防护措施。
(2)减少或暂停大型户外活动。
(3)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机动车辆怠速运行。
(3)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施工工地、市政工程等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责任单位:市建委)。
(2)火电、水泥、铸造及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2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各燃煤单位立即使用低硫分、低灰分洁净煤(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4)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不含绕城高速)实施黄标车禁行,主要街路实施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辆(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4.3.5 Ⅰ级响应
在落实Ⅱ、Ⅲ、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必要时停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3)停止大型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加大公交运力,为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提供保障。
(2)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火电、水泥、铸造及生产或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排污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增加对限产、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作业(抢险、抢修工程除外)和拆除改建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辆(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5)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4.4 信息公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统一发布大气重污染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空气质量指数、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的措施等。
信息发布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本部门实施方案启动应急响应。市监察局对各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6 应急终止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监测预警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5.总结评估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员会商,对应急措施实施效果进行总结,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各县(市)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经费需要,加大对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
6.3 装备保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迅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6.4 技术保障
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咨询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咨询。
7.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普及大气重污染防护、救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要制订落实应急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大气重污染的技能,增强协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每3年1次,或根据实际需要,由市环保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应急办批准后修订。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