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4/06/01 |
颁布日期: |
1994/05/27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1994/06/01 |
颁布日期: |
1994/05/27 |
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
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府发[1994]113号)
现发布《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划分如下表:
区域 适用地带类别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山、大足各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风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 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四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区。
(3)表列适用地带以外的其它地带适用二类区域。
二、适用区域的标准值,只执行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域相对应的标准值。
三、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