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6/01 颁布日期: 1994/05/27
颁布机构: 重庆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1994/06/01
颁布日期: 1994/05/27
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 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重府发[1994]113号)   现发布《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类别划分如下表:   区域       适用地带类别   一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疗养地等   二 1.省市、县级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      2.双桥区、江北、荣昌、潼南、铜梁、綦江、璧山、巴山、大足各县及江津市、永川市所辖城镇和农村      3.北碚区(不含缙云山北温泉风景区)、合川市(不含钓鱼城风景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4.万盛区及长寿县(不含城区)所辖城镇和农村       5.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所辖农村范围    三 1.重庆市城区(1)      2.万盛区及长寿县城区      3.工业区(2)    注:(1)重庆市城区系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十四个片区。     (2)工业区指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工业区。     (3)表列适用地带以外的其它地带适用二类区域。   二、适用区域的标准值,只执行标准中的一、二、三类区域相对应的标准值。   三、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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