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4〕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市交通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尾气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依次类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购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排放标准也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三、摩托车、低速货车暂不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其中摩托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