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执行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告
(渝环〔2013〕308号)
近来,一些标准执行和使用单位向我局询问关于《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2,以下简称“本标准”)在执行中的适用问题。鉴于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相关问题的解释通告如下:
一、关于使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排放标准问题
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中已明确成型生物质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因此,对本标准表2注1解释为“直接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执行,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燃气锅炉标准执行”。
二、关于主城区工业园区以外燃煤锅炉排放标准问题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的要求,对于本标准表2涉及的主城区燃煤锅炉,已列入搬迁计划的应严格按照计划时间表退出主城区,未列入搬迁计划的必须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确保按期达到本标准要求。
三、关于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的问题
按照本标准“1范围”中明确的“本标准中未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及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其排放限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和“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行业或综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的原则,作出解释如下:
(一)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SO2、NOx、烟粉尘以外的控制指标和限值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相关规定执行。
(二)水泥行业:根据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对本标准表3中“水泥制品生产”解释为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GB 4915-2013正式实施后,严于本标准的部分指标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限值应按照GB 4915-2013执行(详见表1和表2)。
表1 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现有水泥企业执行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颗粒物 氟化物
(以总F计)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主城区 - - 15 - 0.5(1) 1.0(2)
影响区 - - 30 -
其他区域 - - 30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主城区 150 250 15 5
影响区 200 350 30 5
其他区域 200 550 50 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主城区 - - 30 -
影响区 - - 30 -
其他区域 - - 50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主城区 - - 15 -
影响区 - - 30 -
其他区域 - - 30 -
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主城区 - - 15 -
影响区 - - 30 -
其他区域 - - 30 -
注:(1)水泥工业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厂界外 20 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 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2)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水泥工业企业氨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指下风向厂界外10 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处的1小时浓度平均值。
表2 2014年3月1日起新建水泥企业及现有水泥企业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颗粒物 氟化物
(以总F计) 汞及其化合物 氨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氨
矿山开采 破碎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主城区 - - 10 - - - 0.5(3) 1.0(4)
影响区 - - 20 - - -
其他区域 - - 20 - - -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主城区 100 250 15 3 0.05 8(1)
影响区 200 350 30 5 0.05 10(1)
其他区域 200 400 30 5 0.05 10(1)
表2 2014年3月1日起新建水泥企业及现有水泥企业2015年7月1日后执行排放限值(续)
生产过程 生产设备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颗粒物 氟化物
(以总F计) 汞及其化合物 氨 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氨
水泥制造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主城区 400(2) 300(2) 20 - - - 0.5(3) 1.0(4)
影响区 600(2) 400(2) 30 - - -
其他区域 600(2) 400(2) 30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主城区 - - 10 - - -
影响区 - - 20 - - -
其他区域 - - 20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主城区 - - 10 - - -
影响区 - - 20 - - -
其他区域 - - 20 - - -
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3)水泥工业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指在厂界外 20 m 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 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4)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水泥工业企业氨的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指下风向厂界外10 m 范围内浓度最高点处的1小时浓度平均值。
(三)砖瓦工业:在主城区和影响区,国家《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中严于本标准的部分指标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限值应按照GB 29620-2013执行;除主城区和影响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面按照GB 29620-2013执行(详见表3)。
表3 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及限值
单位:mg/m3
适用区域 执行时段
及要求 生产过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F计)
主城区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现有企业 原料燃料破碎及
制备成型 5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80 禁排 200 3
表3 重庆市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及限值(续)
适用区域 执行时段
及要求 生产过程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NO2计) 氟化物
(以F计)
主城区 2014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3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30 禁排 200 3
影响区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现有企业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10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100 600(煤矸石)
400(其他) 700 3
2014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2016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 30 - - -
人工干燥及焙烧 30 300 200 3
“其他区域”按照《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