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4/04 颁布日期: 2017/04/04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7/04/04
颁布日期: 2017/04/0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控新减存、示范先行”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面实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制定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开展土壤环境污染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对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企业及其他土壤潜在污染企业用地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省控点位布设工作。2020年年底前,建成区、县(市)全覆盖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3.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化管理水平。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录入工作。依托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适时构建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对土壤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按照国家和省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所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充分发挥我市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大数据局等部门配合)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及时限要求,依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完成重点区域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经委、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5.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将各地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保护,确保农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市规划国土局牵头,市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推行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秸秆还田、作物轮作等措施。在法库县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经委牵头,市环保局、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6.控制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内现有的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7.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及我市农用地划分情况,完成我市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经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8.加强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监管。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防止原有污灌区禁耕农用地复耕,禁止复耕农产品流入市场;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县(市)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市农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9.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有害物质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经委、林业局负责)   10.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至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至90%以上。(市农经委牵头,市供销社、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在涉农区、县(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工作,到2020年,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和监管体系。(市农经委牵头,市环保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按照国家和省相应指标要求完成农膜回收利用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市农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推进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农经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经委、水利局等部门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1.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监管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完善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全面推行污染地块收储和流转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自2017年起,对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企业及土壤潜在污染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自2017年起,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管控名录及其开发利用控制清单。将地块调查评估结果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污染、敏感程度划分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规划国土局等部门配合)   规划国土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土地再利用安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13.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自2017年起,各区、县(市)政府要与本区域内在产的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环保部门要实时动态更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测指标要涵盖企业生产涉及的所有特征污染物,监测频次每年至少1次,形成长效机制,调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财政部门提供相关资金支持。(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空间布局管控,实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规划国土局、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15.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于石油开采、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铅蓄电池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要根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止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负责)   16.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配合)   17.开展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开展沈阳福联铁粉加工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库陶瓷废渣堆放场、沈北新区新城子化工厂遗留地块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针对上述地点分别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18.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监管。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河道清淤等污泥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管。2018年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0%,禁止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进入耕地。完成历史堆存污泥无害化处置。组织开展简易垃圾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加强综合整治。(市环保局、城管局负责)   (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维护生态功能。   19.严格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有关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未利用地,有关地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得违法开发利用,影响生态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20.加强未利用地污染防控工作。依法查处向沙地、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煤炭、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委、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   (五)开展耕地和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减少存量。   21.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22.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报送省环保厅备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与各类规划衔接,确保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3.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项目,建立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依据农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综合利用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化学钝化、植物修复等措施,选择连片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治理效果评估,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治理修复技术和模式。2020年底,完成国家、省要求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建立我市农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实现污染耕地筛查和风险等级自动识别、信息综合分析和决策支撑服务。(市农经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4.开展我市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以沈阳地区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工矿企业、遗弃遗留污染地块、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废弃物堆存场所等区域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沈阳化工厂、东北制药厂北厂区、原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等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工作。探索并构建适合本地区的重金属和有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5.强化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市环保局负责)   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修复后风险评估满足住宅用地标准的地块,可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其他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等部门配合)   (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6.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市环保局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区、县(市)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每年至少组织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农经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环保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环保局、规划国土局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   28.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市、区两级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环保监察机构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29.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土壤污染源头,在重点污染物防控区、工业企业聚集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规模化养殖基地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市环保局、农经委牵头,市规划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监督推进潜在土壤污染行业企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突发土壤污染应急事故时,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在属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土壤环境损害评估,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31.成立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协调全市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自2018年起,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2.明确责任主体。区、县(市)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于2017年底前制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33.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受污染地块修复过程监理制度;建立不同类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体系,并将该体系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法制办、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发产业发展力度。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建设。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35.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经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6.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九)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   37.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支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及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8.统筹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市)。(市财政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农经委、水利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39.完善激励政策。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有关政策要求。在农药、化肥等行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项目。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区、县(市)予以适当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地税局、供销社等部门配合)   40.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部门配合)   为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业务培训。引导、支持开展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部门配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4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属企业要带头落实企业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42.严格评估考核。根据市政府与区、县(市)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区、县(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3.依据规定处罚。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区、县(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部门配合)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   44.引导公众监督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45.鼓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农经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46.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农经委等部门配合)   附件: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姜有为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马占春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成 员: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分管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安监局、金融办、法制办、国资委、大数据局、供销社和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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