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2/02 |
颁布日期: |
2011/12/02 |
颁布机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沈阳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2/02 |
颁布日期: |
2011/12/02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沈政办发〔2011〕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城市建设发展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工业企业(简称被征收企业)的安置工作,保护企业生产力,促进被征收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被征收企业的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中小企业局、卫生局、环保局、统计局、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的市被征收企业安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被征收企业在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建立全市被征收企业信息交流与对接平台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重点工作
(一)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征收为契机,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有效地安置被征收企业。鼓励三县一市建立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引导被征收企业向工业(产业)园区聚集。
(二)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全市产业发展相结合。各地区要引导被征收企业瞄准我市“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七大新兴产业,以征收为契机,进行产业转型、产业升级,优先安置新兴产业领域的被征收企业。
(三)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企业提升工程相结合。各地区要引导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强化企业现代化管理,扩大产能,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优先安置生产有活力、产品有市场的被征收企业。
(四)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同节能减排、资源合理利用相结合。各地区要鼓励被征收企业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达标排放、保护环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积极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实现升级发展。
三、扶持政策
支持三县一市建立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被征收企业入住。发挥工业发展资金等引导作用,支持被征收企业安置的相关工作。
(一)鼓励三县一市为安置被征收企业建立工业(产业)园区,新建设标准厂房,享受优先规划,土地供应上给予优先支持。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提供审批绿色通道。
(二)对三县一市积极安置10户以上被征收企业进入工业(产业)园区,并为此加强园区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三)对三县一市积极安置被征收企业,在现有工业(产业)园区新建标准厂房,并符合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的资金补贴;对出售工业(产业)园区内现有标准厂房给被征收企业,并由工业(产业)园区负担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出售价格不超过20%的资金补贴。上述补贴资金额度均不超过50万元。
(四)标准厂房出售的,可以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的办法发放房产证。
(五)本市跨地区安置的被征收企业,由安置地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原所在地区不得设置障碍。
(六)鼓励被征收企业涉足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航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七大新兴产业领域,对符合市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七)鼓励被征收企业发展“专、精、特、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是承担被征收企业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筹规划、制定方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建立日常监测与上报制度,确保被征收企业的妥善安置,保护和发展这部分生产力。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与各地区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解决被征收企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测、分析和服务工作,建立全市被征收企业信息交流与对接平台,定期通报全市被征收企业安置情况。
(三)有关部门要从实现我市“三大目标”的大局出发,将此项工作作为软环境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开展被征收安置工作,确保被征收企业有效安置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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