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3/19 颁布日期: 2010/03/19
颁布机构: 重庆市水利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3/19
颁布日期: 2010/03/19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水基﹝2010﹞1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必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是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重点水利工程(包括市及市以上审批的各类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投集团“直管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纳入重点水利工程管理的各类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三是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有关要求,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拆迁工程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   市水投集团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项目子公司、分公司要服从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力量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具体抓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干部充实监管队伍。   (二)凡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主营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水投集团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必须设置一名安全管理专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将列入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也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领导。   各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专职领导必须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若因工作需要,可参与其他工作分工。凡过去的相关分工与此项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调整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专职领导的岗位职责,由项目法人单位参照渝府发〔2010〕3号文件制定。   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水投集团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联系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要针对工程建设情况,建立落实领导挂牌联系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力度,及时研究处理安全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   (四)为切实稳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进一步调动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励处罚机制,对工作上认真负责、敢抓敢管的同志在职务(职称)晋升时要优先推荐使用,为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逐项分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项目业主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   二是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每个项目,必须每月组织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例会,贯彻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研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有关问题。安全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三是每月由项目业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内容以国家和市里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及《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检查手册》为依据,主要包括《十项制度》逐项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公示情况,农民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检查结果以表格(见附件1)形式反映,存档备查,并纳入项目监管单位督查和市水利局安全巡检必查内容。   四是继续加大水利部4个《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的宣贯学习培训。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2-3年时间,组织对重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尤其是建设施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五是继续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特殊岗位和农民工培训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农民工培训上岗证等。   六是从2010年4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类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市局基建处报送“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见附件2)。若当月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报表。   附件:   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2.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程名称 :           年   月                   附表1 检查 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安全制度 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 项目业主累计投入安全经费(万元) 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否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其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是否组织专家审查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是否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数量(台) 其中:持证上岗人数(人) 项目业 主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程名称:            年   月              附表2 检查 内容 特种作业操作持证(人) 施工现场农民工作业人员(人) 其中:农民工培训持证(人) 爆破物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管理规定 爆破物资存放是否建立专用库房 当月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处) 其中:现已整改销号(处)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执行“五落实” 项目业主当月组织安全会议、学习次数(次) 其中:参加人数 安全档案是否建立完善 工程是否实行安全公示 序号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审核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事故发生时间 发生事故工程名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事 故 简 要 情 况                                                         单位负责人签章:         部门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填表说明:   1.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   2.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   3.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填写代号):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他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4.事故类别分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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